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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徐某某虐待案——引导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源头预防家庭暴力犯罪
2021-11-30 16:37: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一、基本案情

  朱某甲(女,案发时9周岁)系朱某某与他人非婚生之女。2018年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及同居女友徐某某因家庭琐事及学习问题,经常采取掐拧、抽打等方式殴打朱某甲。2019年10月,朱某某先后两次使用棍棒、鱼竿支架击打朱某甲左小腿致伤,后因治疗不及时,导致伤口溃烂感染。2020年5月12日,朱某某、徐某某因涉嫌虐待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六个月,均适用缓刑。

  二、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

  (一)多角度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监护人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本案是一起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与关工委就被害人监护问题进行了多次走访,朱某甲表示仍愿意与朱、徐二人继续生活,朱、徐二人也表示愿意改变教育方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考虑到该案属不当管教引发犯罪,原生家庭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检察机关遂会同妇联、关工委启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首先,对朱、徐二人进行训诫,使其认识到其不当管教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促其端正态度。其次,由区妇联指派家庭教育指导老师,对朱、徐二人进行“一对一”家庭教育指导,引导改变不当教育方式,并将二人拉入由检察机关、妇联、关工委、教育局创建的“怀仁家长学堂”微信群,定期参加指导讲座,在群中分享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体会与感触。同时,发挥“以老励老”作用,由关工委的“五老”成员定期和被害女童祖父母进行沟通交流,让其监督教育朱、徐二人,以亲情感化帮助修复被破坏的亲子关系。

  (二)持续跟踪家庭监护状况,巩固家庭教育指导成效。检察官多次入户家访,详细了解朱某甲的身体康复情况,督促朱、徐二人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与村委会保持经常性联系,请其协助跟踪考察朱某甲监护改善情况。通过电话回访朱某甲的老师,了解其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等情况。经过四个月的教育督促和指导,朱某甲一家的亲子关系得到明显改善,朱某某、徐某某签署《监护承诺书》,家庭生活恢复正常。

  (三)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源头预防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赣榆区检察院、妇联、关工委会签了《关于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细则》,将成功经验转化为常态化机制。一是建立未成年人被侵害线索排查和反馈机制。通过妇联、关工委、学校、派出所等多个渠道,在全区15个乡镇进行排查,共对3名有轻微家暴情形的监护人予以训诫,对22名履职不当、监护缺失的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二是形成具有本土特色的“检家”联动机制,通过妇联的基层“妇女之家”、“婆婆妈妈大舞台”等平台,由检察官开展法治宣讲,传递科学教育理念。三是充分发挥关工委的“五老成员”作用,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重点针对由祖父母承担日常监护责任的留守儿童群体,强化监护意识,提高监护能力,防范家庭暴力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身心伤害大,影响持久深远。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暴露了部分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保护理念淡薄、家庭教育观念错位和监护能力不足。检察机关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对于尚未达到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联合妇联、关工委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找准问题根源,引导扭转落后的教育观念,矫正不当监护行为。同时,应当适当延伸司法保护触角,通过开展线索排查、法治宣传等,做好家庭教育指导的前端工作,源头预防监护侵害行为发生。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