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她是抗疫英雄,也是社区矫正对象
2020-09-10 10:25:00  来源:检察日报

  社区矫正的人均执行成本为监狱执行的1/10,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只有0.2%。对罪行较轻者,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畴,有利于他们尽快融入社会。

  “当时想着自己有过抗击SARS的经历,觉得自己到武汉比较合适,就向领导提交了请战书。但没想到我会获得那么多荣誉,更没想到我会因此被减刑。”8月6日,记者采访到了奔赴武汉的抗疫英雄赵某(化名),她同时还是一名社区矫正对象。

  2019年,赵某因犯贪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后其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在武汉发生,她递交了请战书,同时向司法所申请赴汉抗疫。

  安徽省阜阳市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了赵某主动赴一线抗疫的信息后,对其情况予以全面调查核实,发现其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主动请缨,不惧生命危险,于2月15日至3月30日参加援鄂医疗队奔赴武汉一线,先后转战武汉市汉阳医院、蔡甸区大集方舱医院40余天,为“武汉抗疫”的胜利作出了积极贡献。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为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该市检察机关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赵某依法提请减刑。该市司法局采纳检察建议,及时向该市中级法院提请对赵某减刑。

  5月6日,该市检察院向该市中级法院发出提请减刑(假释)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赵某减刑一年,适当缩短缓刑考验期。5月22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考验期缩短为三年。

  社区矫正法实施后第一个被减刑的是救火英雄

  “社区矫正对象多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低的罪犯,社区矫正期限一般较短,此类人员被裁定减刑的较少。但如果符合刑法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应当被减刑而未被提请的,检察机关应履行自身监督职责,维护社矫对象的合法权益,对相关单位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应选认为,社区矫正对象有刑法第78条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是他们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2020年7月13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减刑案。该案是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后,全国第一例社区矫正对象因重大立功而获得减刑的案件。

  2019年11月,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张红莉在当地的一个微信公众号上看到了一条新闻:11月12日,当地闹市区有辆工程车自燃,车上有7个液化气罐,随时可能会发生爆炸。此时,一位小伙找来灭火器,数次重返火场将火扑灭。看到此则消息的配图,张红莉眼前一亮,“这不是王某吗?”她是王某诈骗罪的承办检察官,所以一眼便认出了他。2018年3月,王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矫正期限为2018年3月27日至2022年3月26日。

  “4分多钟,3次逆行,4只灭火器,徒手关闭7个液化气罐,一个人与一场火战斗,成功排除了一起重大火灾爆炸险情。”2019年11月25日,张红莉核实了王某救火全过程,认为此举为见义勇为,并向德清县公安局发出见义勇为举荐书。县公安局对此进行了调查核实,2020年1月3日,确定王某的行为为见义勇为。

  湖州市检察院认为王某救火行为不仅值得褒扬,因其特殊身份,此举应属于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湖州市、德清县两级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抽调人员成立专案组,向自燃工程车所属工程公司、社区矫正机构、消防救援人员、事发地社区人员、周边居民等进行走访调查,固定了一系列证据。

  4月17日,德清县检察院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启动对王某减刑程序的建议。30日,该县司法局抄送给检察院减刑建议书后,为确保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在阳光下进行,德清县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应急管理局代表、社区干部代表、代理律师等就王某见义勇为行为拟提请减刑一案举行公开听证。各参会代表均认为王某属重大立功表现,赞成提请减刑意见。5月6日,检察机关出具减刑活动检察意见书。

  “谈不上是什么英勇事迹,当时看到那车在冒烟了,下意识就去找灭火器,回来的时候火势已经大了,烧起来挺危险,就想着赶紧把火给灭了。”8月12日,王某与记者谈及救火事件时说道,自己作为生活在这个城市的公民,城市遇到危险他站出来不过是分内之事。“我当时想如果能减刑,挺好,如果不能减刑,我依然非常感谢检察官们,他们为我这个案件付出了很多时间与精力,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司法温暖。”

  最终,湖州市中级法院裁定对王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一年。

  手机签到App有漏洞活体检测识别技术促监督

  社区矫正机构与检察机关信息共享是各地实践中比较成功有效的做法,社区矫正法也将其正式明确为一项法律制度。

  2019年1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检察院参加泉镇司法所组织的“一日化”管理,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集中点名时,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因故未到。23日,司法所向突泉县检察院通报,12月1日,李某因涉嫌犯罪被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并执行逮捕。其间,李某的“正行通”手机App却一直处于每日签到状态。

  为了查明事情原因,突泉县检察院派员去科尔沁右翼中旗看守所向李某了解情况。经查,李某于2019年11月17日参加完司法所的“一日化”管理后,擅自将手机指纹改为母亲的指纹,让母亲每天早上替他签到,他自己则离开突泉县,前往科尔沁右翼中旗、乌兰浩特等地。2019年11月17日至12月20日,李某一直处于脱管状态。

  此次,李某因招摇撞骗罪被刑事拘留并执行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其涉嫌招摇撞骗犯罪时,发现其还涉嫌诈骗罪。按照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法院应当撤销其缓刑,与新罪数罪并罚。8月10日,李某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诈骗罪被提起公诉,科尔沁右翼中旗检察院对其提出有期徒刑七年的量刑建议。

  此案发生后,突泉县检察院向该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变更社区矫正对象的签到方式,将单一指纹签到改为指纹、声纹、面部识别三种签到方式。此后又将相关情况层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

  4月,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向自治区司法厅发出了改进社区矫正对象“正行通”手机App签到方式、进一步规范正行通平台的管理使用、加强对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推进与检察机关的信息互联互通四个方面的检察建议。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立即开展调研自查,梳理出“正行通”App的缺陷与不足,对该系统进行了完善,于4月底废止过去的签到方式,改用活体检测识别技术签到,并主动接受检察院信息化全程法律监督,将全区所有社区矫正中心远程视频督察系统接入检察机关信息网络平台等。

  “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相关机构与检察机关及时共享信息,检察机关才能及时履行自身的监督职责。这是检察机关启动监督的基础。”最高检第五检察厅第三办案组主办检察官刘颖说。

  罪犯不收监怎么处理?四类人或可适用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制度并不为大多数人所熟知,一些人甚至一度认为社区矫正对象“没被收监”“没有受到处罚”“和自己一样自由”。但事实并非如此。

  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告诉记者,他们要接受司法所的监督与管理,定期到司法所参加学习,每月提交思想报告,每周汇报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不能擅自离开居住地……可见,社区矫正对象并不“自由”。

  那么,哪些人可能被判处非监禁刑,纳入社区矫正范畴?

  根据现行的社区矫正法第2条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人。这四类人员经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此制度。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对象有90%以上都是缓刑犯,这部分人一般属于初犯、偶犯、过失犯,犯罪情节较轻,也有悔罪表现。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的人均执行成本为监狱执行的1/10。它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社区矫正对象予以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促其在一个社会化、开放的环境下顺利回归社会。据统计,我国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一直在0.2%的较低水平。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始于2003年。当年7月,“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等6省市开展社区矫正制度的试行。随着该制度试点工作的展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也应运而生。2004年,经最高检党组研究,在内设机构监所检察厅增设监外执行检察处,对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等从组织指导上予以保障。

  社区矫正对象的交付接收、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重点工作之一,旨在防止社区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

  2006年,针对一些地方监外执行罪犯没有被依法交付执行和监督管理的问题,最高检在湖北、广东、甘肃等6省市开展了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检察试点活动。接着,最高检会同中央综治办、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联合组织开展了全国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

  自2009年开始,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工作纳入每年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评,由检察机关具体负责组织考核。2016年1月至2020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督促纠正脱管19560人、漏管8671人,对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督促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10371人。

  各级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进行了各种探索,为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贡献检察力量。2020年7月1日施行的《社区矫正法》第8条明确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监督职责,同步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6条更是明确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8项具体职责。《社区矫正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明确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地位和作用,检察机关的监督依据、监督定位更加清晰,为全面正确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奠定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因地制宜稳步探索各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各显神通”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以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为创新和规范示范区的社区矫正和检察监督工作协作,推进高质量一体化发展,2020年4月,三地检察机关联合三地司法行政机关签订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社区矫正和检察监督工作协作实施细则(试行)》。细则实施之后,三地关于居住地认定、扩增活动范围、信息共享等方面达成一致,矫正对象可以在协议示范区内随意活动,并且可以就近参加社区矫正活动,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重新投入生产经营、融入社会、回归社会。

  2019年12月,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促进其回归融入社会,服务于长三角经济一体化,四省一市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签署了《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保障“六稳”“六保”,优化刑罚执行环节司法措施,为社区矫正对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必要便利。疫情期间,根据该管理办法,检察机关发挥检察监督职能,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请假外出“开了绿灯”,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2020年8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合肥主持召开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指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一年多以来,三省一市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工作抓得紧,有不少亮点。三省一市要在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落实好党中央出台的各项政策,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上走在全国前列。

  福建省检察机关则是依托信息化,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建立网格化检察模式,核查纠正脱管漏管。此外,随着福建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对台交往日益扩大。为保障台籍罪犯在大陆能平等适用社区矫正,泉州等地检察院联合法院、司法局、监狱出台诸如《台湾籍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措施,建立以辖区内的台商企业公司为依托的社区矫正基地,协助司法机关对台湾籍服刑人员开展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台资企业为台湾籍服刑人员提供社区矫正教育学习场所、提供稳定的就业岗位、良好的技能培训以及居住场所,充分发挥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的特有优势,为台湾籍服刑人员平等享有法律规定的假释、保外就医等权利提供保障。

  辽宁省检察机关构建了社区矫正巡回检察“3+1”新模式。新模式改变了传统的以基层检察院为单一主体的社区矫正监督方式,整合三级检察机关合力,协调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力量,构建“以基层检察院为主导的常规巡回检察+以市级院为主导的交叉巡回检察+以省级院为主导的专门巡回检察+检察机关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体的联合检查”的“3+1”立体式监督模式。实现“3+1”新模式后,辽宁省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履职不当情形提出的书面纠正意见数同比增长103%,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质效得到有效提升。

  ……

  社区矫正法在多个方面设置了检察监督的具体制度和程序,扩大了监督范围,增加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为全面正确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奠定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指出,《社区矫正法》的有些规定仍然比较原则,比如分类管理和个别化矫正、考核奖惩、外出和迁居管理、先行逮捕、收监执行等,需要在实践中继续稳步探索。

  侯亚辉厅长强调,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过程中,法律规定了具体操作程序和标准的,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的,要自觉严守检察权的边界,在法律框架内积极稳妥履行职责。目前,最高检正在修订《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起草办理社区矫正监督案件的工作指引,旨在指导各地正确把握各类监督方式、手段的使用条件,做到依法规范监督。此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模式正在由“办事”向“办案”转变,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都以办理案件的标准来进行,“要案卷化、证据化,要留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也会做得越来越细。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