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为适应司法责任制要求,提高检察委员会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委员选任履职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南京市院检察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以下称“检委会”)工作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市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全市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案件:
(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通过提请其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
(三)审议通过在全市实施的检察业务、队伍管理、检务保障等检察工作规范性文件,以及就本市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与市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国家安全局等机关会签的规范性文件;
(四)审议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决定的重大问题,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审议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有关办案规则规定应当由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本院提起的行政抗诉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再审检察建议,以及自侦案件拟撤案、不起诉且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起诉案件且对案件事实、证据有重大分歧的,重大复杂的国家赔偿案件,以及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经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委会审议决定;
(六)审议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重大事项,以及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的事项或者案件;
(七)审议决定检察长或市院相关职能部门不同意基层院检委会讨论决定的请示和请求复议的案件、事项;
(八)审议决定撤销基层院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检察工作规范性文件;
(九)审议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委会讨论的事项。
第二条检委会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不少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三条检委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延期召开,亦可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召开。
受检察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分歧较大的,应当报检察长决定。
第四条检委会会议坚持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的规定。检委会委员须妥善安排在办工作,按时出席会议。除参加上级院、市委、市人大相关会议和出差等事由外,非经检察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事先批准,不得缺席会议。允假的,应及时通知检委会办事机构(以下称“检委办”)。
第五条提请检委会审议的议题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承办部门应当向检委办提交议题材料。承办部门提交的议题报告,应当标明密级。
第六条检委办应当配合承办部门将经检察长批准上会的议题材料备齐后,及时录入检察委员会议事系统,一般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检委会委员。
第七条列席检委会会议的人员应当经检察长指定或者批准。检察长可以指定未担任委员的院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议事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固定列席检委会会议,也可根据议题的实际情况临时指定本院或区院相关人员列席特定会议。
第八条检察长主持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鼓励、保障每位委员独立、平等、充分地发表意见包括不同意见,引导委员充分讨论、自主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
主持人可以在委员讨论后、总结前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检察长不同意多数检委会委员意见的,对案件可以报请省检察院决定;对事项可以报请省检察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当同时抄报省检察院。
第九条提请检委会审议的事项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案件由承办检察官汇报。
承办检察官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汇报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和各方争议观点、依据,接受并解答委员询问,明确阐述个人意见及理由。
拟提请检委会审议的案件,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召集本部门检察官会议讨论。检委会审议时,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向与会委员介绍案件背景和检察官会议讨论的情况、建议意见及理由。
第十条指定区院代为审查的案件,需提请市院检委会审议的,市院相关部门应指定本部门检察官重新审查,对案件事实、证据负责,并由其向市院检委会汇报;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向检委会介绍案件交办情况和本部门检察官会议讨论情况、建议意见及理由。
第十一条承办检察官向检委会汇报案件,应当制作、播放能够对汇报材料起辅助说明、演示作用的PPT文件,直观反映争议焦点、事实认定以及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运用等内容,帮助委员了解案件发生、发展、变化的客观真实情况。
第十二条检委会委员出席会议、审议议题等情况纳入检察官办案业务考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检委会委员应当努力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养,提高议事决策能力和水平;应当注重调查研究,通过专项调研加强对检察业务工作的指导。
第十四条检委会委员应当向检委会提交当年履职情况报告。检委会应当对委员年度履职情况进行通报,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政治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根据检察长的授权,检委会专职委员或检委办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提交审议的案件或事项是否符合议题标准进行审核。不符合标准的,应当提出意见并退回承办部门修改、补充;
(二)对提交审议的案件或事项进行实体审查,并向检察长或检委会提出法律适用意见;
(三)对经检委会审议决定事项的最终文本进行核稿,编写会议纪要并督促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市院检委会应加强对区院检委会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区院应及时将检委会纪要报市院检委办备案,市院采取定期检查和临时抽查方式检查区院检委会工作。
第十七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