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七)
2018-01-11 17:55:00  来源:

  7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浙江“死刑犯”丁国勤16年后被改判无罪

  2000年10月4日,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吉祥花园小区发生一桩凶杀案,时年22岁的该镇居民、饭店厨师丁国勤被警方认定为有重大作案嫌疑而逮捕。2001年3月27日,湖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经其上诉,当年浙江省高级法院改判其死缓。此后,经丁国勤多次申诉,该案终于迎来转机——浙江省检察院向浙江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7年7月17日,浙江高院终审改判丁国勤无罪。

  据判决书记载,丁国勤生于1978年3月16日,案发前为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都乐饭店厨师。2000年10月4日,丁国勤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2001年3月27日,湖州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一审判决后,丁国勤不服,提出上诉,浙江高院于同年5月10日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丁国勤再次提起申诉,浙江省检察院于2015年7月20日向浙江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在此期间,经累次减刑,丁国勤于2016年10月9日刑满被释放。

  2017年7月13日,浙江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出庭检察官认为,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除有罪供述之外,均非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证明丁国勤实施了杀人行为;原判采信的丁国勤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有新证据证明原判认定丁国勤杀人的事实可能存在严重错误;原判认定丁国勤杀人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本案无法排除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对丁国勤宣告无罪。

  浙江高院再审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认为丁国勤有罪供述的客观性、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于2017年7月17日判决撤销2001年该院作出的死缓判决和湖州中院作出的死刑判决,改判丁国勤无罪。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