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九)
2018-01-11 17:56:00  来源:

  9检察机关意见被全面采纳,内蒙古“玉米案”再审王力军被改判无罪

  2017年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媒体高度关注的王力军非法经营案。2月17日作出公开宣判,撤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刑事判决,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罪。判决书全面采纳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1月20日期间,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附近村组收购玉米,经营数额达218288.6元。随后将所收购的玉米卖给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蛮会分库,获利6000元。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当年7月,众多媒体对该案进行报道。2016年12月,最高法就此案作出再审决定,依法指定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进行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三级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在最高法对本案指令再审后,就原审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的认定进行了深入分析论证并提出充分理由,积极与法院沟通联系,确保了本案再审程序的顺利启动。2017年2月13日,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王力军非法经营案时,巴彦淖尔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席法庭履行职务并发表出庭意见,指出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证照收购玉米的行为,虽具有行政违法性,但并不具有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法院审判时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