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不得侵犯原单位商业机密
2018-03-01 16:22:00  来源:

  【基本案情】江苏擎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擎天公司)是涉案“擎天反贪系统”等四个软件著作权人。张某原系擎天公司销售总监,杨某原系擎天公司政法产品事业部技术经理,对擎天公司涉案四个项目进行协助管理,王某、金某、韦某原系擎天公司通信产品事业部软件开发人员,参与擎天公司涉案软件的开发,后五人先后离开擎天公司。

  南京云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松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等。该公司股东分别为杨某的妻子与张某的母亲,张某还系云松公司监事,王某、金某、韦某均系云松公司的员工。云松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2015年11月2日分别获得国家版权局登记的云松异构系统等四个软件著作权,擎天公司主张云松公司登记的上述软件分别侵犯了其四个软件著作权,故请求法院判令云松公司、张某等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400万元。

  【法院裁判】擎天公司系涉案四个软件的著作权人。经比对,云松公司的被控侵权软件分别侵犯了擎天公司涉案四个软件著作权。张某、杨某、王某、金某、韦某在擎天公司工作期间主要从事涉案软件的研发和销售工作,可以接触到擎天公司涉案四个软件的源代码等核心内容。但张某等人在离开擎天公司任职云松公司期间,明知擎天反贪系统等涉案软件属于擎天公司,却仍然在该软件源代码的基础上制作完成被控侵权软件,且张某作为云松公司的监事,并在其母亲为云松公司股东的情形下,亦应当知道没有杨某等人的上述行为,云松公司不可能在短期内将被控侵权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因此,在云松公司等未举证证明拷贝擎天公司涉案软件源程序的侵权人或被控侵权软件的实际编写者的情形下,法院认定张某等与云松公司具有共同侵犯擎天公司涉案软件著作权的故意,并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擎天公司向法院申请法定赔偿,考虑到计算机软件的研发需要公司及技术人员耗费大量的时间,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擎天公司需要为软件的销售付出包括拓展市场在内的劳力、云松公司被控侵权软件可能的销售数量、价格、张某等人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性质恶劣以及擎天公司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云松公司立即注销被控侵权软件著作权,立即删除与擎天公司涉案软件有关的资料,云松公司、张某等共同赔偿擎天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00万元。

  【典型意义】人才的合理流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显著标志,但因离职带来的不当人才流动,也为企业和社会带来诸如商业秘密流失、专利权著作权被侵犯等问题,本案即系因员工离职引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本案提示企业员工在离职过程中应注意约束自己的行为,离职之前应当全面交接自己的工作,不带走公司的相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再重新从事与原公司同业工作时应该谨慎判断侵权界限,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为防范企业员工的不当离职行为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企业也应当加强对企业人员的合同约束,与企业员工签订职务发明归属、竞业禁止等协议,明确员工应保守商业机密、技术机密等,从而防范内部用工流失给企业造成的知识产权风险,更好地保障企业的创新成果,促进企业的持续创新和发展。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