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时某某,男,1954年9月8日出生,亚泰坊传销组织创始人。
被告人明某某、刘某、吴某某等12人,亚泰坊传销组织领导人员。
被告单位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7年12月,被告人时某某谋划成立亚泰坊传销组织,委托被告单位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互联网研发建设亚泰坊平台,由邓某某负责风险防控和外盘护盘。
2018年1月至6月,该组织在无任何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歪曲国家“一带一路”政策,虚构柬埔寨“西港特区”投资项目,通过组织开会、培训、路演、建立微信群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同时,以发行亚泰坊币为名,要求参加者必须通过上线会员的推荐并缴纳200元人民币以上的费用,才能成为亚泰坊平台的会员,并按照加入顺序形成上下层级关系,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该平台设置直推奖励、分享收益(即推荐到一定人数的奖励)作为会员的动态收益,设置亚泰坊币自身升值、锁仓收益作为会员的静态收益。截至2018年6月11日,亚泰坊平台共有会员账号413333个,共计108层,共收取亚泰坊会员费人民币632284798.67元。
期间,被告人时某某通过组织开会、培训等方式向亚泰坊会员推广宣传“码联天下”传销平台,截至案发,时某某在“码联天下”平台有下线层级124层、会员账号265982个,共转给“码联天下”平台报单费人民币182115840元。
二、处理过程和结果
2018年10月20日,盐城市公安局直属以时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2月21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时某某等15名被告人及被告单位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提起公诉。2019年11月8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时某某等十五人有期徒刑两年至六年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判处被告单位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扣押、冻结的该组织违法所得3.56亿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时某某、明某某、张某某、屈某某、陆某、康某某、李某、苏某某、吴某某、刘某、赵某某十一名被告人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1.理清参与人行为特征,依法履行追捕职能。在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某、吴某某、杨某某以“无决策权、担任职务时间短、没有正式任命”等理由,企图淡化其在组织中的作用,从而获取法律轻处罚。依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三名被告人参与环节、主观明知及所起作用进行认定,苏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在传销活动扩张过程中起到组织、策划、布置、协调等重要作用,为传销组织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据此,依法对苏某某、吴某某、杨某某三人作出追捕决定。
2.充分履行检察主导责任,提升追赃挽损的力度和精度。树立打击犯罪和追赃挽损并重的理念,对违法犯罪所得做到应追尽追。本案中,在提前介入、审查起诉等环节,及时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码连天下”传销组织有关资金流向和使用方面的证据,并及时全面审计,防止因资金流向和用途未查清而影响办案质效;同时注重协作配合,针对网络传销案件涉案财物分布广、款物多的实际,与公安机关、法院探索建立涉财产强制措施执行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工作预案,共计追回涉案款物3.56亿元,切实将追赃挽损工作落到实处。
3.坚持打防并重,构建风险防范机制。网络传销严重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既要从严打击,更要注重长效治理机制建设。本案办理过程中,该院定期与公安、法院、信访等部门开展联席会议,进行风险研判,按照依法处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要求,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成功处置了一起案件利害关系人煽动群体闹访事件。同时,强化释法说理和教育引导,充分运用电视、报纸、网络、“两微一端”等媒介,广泛深入开展网络传销犯罪典型案例的普法宣传,引导群众理性合理投资、依法表达诉求,增强防范意识和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