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被告人周化侠、蒋学勤以公司为依托,纠集、招募人员,逐步形成以周化侠、蒋学勤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谋取非法利益,该组织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从金融机构骗取贷款7亿余元,向20余家企业和个人高利转贷,针对部分企业采取拼凑银行流水、设置质押陷阱等方式虚增巨额债务。2010年至2018年,该组织在江苏徐州、安徽宿州等地实施骗取贷款、高利转贷、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180余起,侵占被害企业资产10余亿元,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造成金融机构巨额损失,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20年7月30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同年10月23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周化侠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蒋学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三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财产刑。后该案经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3月5日,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徐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同步介入,初步认定该组织在放贷、讨债过程中,针对不同企业实施不同手段,存在高利贷、“套路贷”、直接骗取财产等行为。2020年1月21日至7月29日,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监察委员会先后将相关案件5件38人分别移送审查起诉。徐州市铜山区检察院并案审查。为查清案件事实,明确罪责,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补充侦查期间,即围绕定罪焦点问题,明确“查放贷资金源头、查操控企业贷款‘还债’、查恶意设置陷阱制造违约”的补充侦查思路,共提出书面补查意见200余条,自行补查材料100余份,补充证据卷宗400余册,增加高利转贷、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等3个罪名42起事实,追加认定造成金融机构损失1亿余元。
通过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确定周化侠等人“套路贷”犯罪的具体手法,一是拼凑流水捏造债务。当企业联系还债时,要求企业将还款资金打入周化侠控制的他人账户,造成借款、还款流水不对应,后周化侠等人拼凑借款流水捏造“新债务”;二是预设质押陷阱后抽资“断贷”。周化侠等人垫还企业旧贷时,要求企业设定股权质押,企业从他人处筹得保证金欲申请承兑汇票归还欠款时,周化侠等人利用控制的企业网银,划走部分款项,导致承兑汇票不能获批,后借机非法占有企业股权等优质资产。
检察机关为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绘制资金流向图、设立专门台账、专题立卷、专项审查,分门别类提出处置方案。对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查明归属的被害企业职工8000余万元购房款,要求扣押机关优先分批处置,及时发还。
【发布意义】
该案系全国扫黑办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案件疑难、复杂。检察机关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全面补查、实质审查、区别认定高利贷与“套路贷”,揭示了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及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的行为本质,准确认定“套路贷”犯罪。
在精准界定高利贷与“套路贷“犯罪的同时,准确界定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涉案财产与混同财产,对涉案财产实施动态管理,优先分批处置,有效保护被害企业产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