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42号提案的答复
2017-12-14 15:31:00  来源:

  李明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提案》收悉。您的提案由我院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部署,高检院、高法院经与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委反复研究、沟通,在总结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改革试点方案。按照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为保证试点工作依法进行,“两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积累实践经验。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试点为期两年,共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18个城市开展试点。

  目前,我们正与高法院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方案,争取尽快启动试点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对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具体意见,如在刑事诉讼中确立认罪协商程序、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制定量刑规范和标准等,将会同有关部门在相关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司法部表示,将积极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推动落实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促进认罪认罚案件得到依法处理。同时,研究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探索值班律师制度,通过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办案过程的监督,切实保障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6年9月23日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