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452号提案的答复
2017-12-18 14:31:00  来源:

  王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多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始终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主题和根本任务,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保证有关机关严格、公正、清廉执法、司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及政法工作全局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和人民群众的迫切期盼。

  近年来,高检院认真落实中央要求,积极回应人民期盼,不断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对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高检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下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与公安部会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与最高人民法院会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这一系列文件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对相关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工作。

  修改后的三大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为贯彻落实有关法律监督的新规定,高检院又制定和修改了一些重要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一是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全面修改,其中专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权限、程序等内容。二是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意见》,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总体思路、基本任务和要求、发展方向等作了具体部署。三是制定出台《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检察机关进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程序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去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高检院制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及《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对试点工作作出具体规范。

  尽管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都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出了规定,检察机关在完善法律监督方面也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目前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较为突出的是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分散、原则,监督范围不够明确,监督程序不够完善,监督手段和效力不足,一些实践中的有益经验还没有得到立法的确认,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有效履行。为解决上述问题,近年来,全国各省级人大常委会都先后出台了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或决议,但在全国层面尚缺少一部更为全面、系统的专门性法律。因此,我们完全赞同您提出的建议,制定一部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法》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高检院正在加紧进行相关的研究工作,包括对加强和完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研究。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开展相关研究论证工作,争取全国人大进一步重视和支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推动相关立法逐步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6年9月22日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