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希燕等7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从优秀律师中遴选法官、检察官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检察官法》第十三条规定“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初任检察官、法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家公务员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这些规定为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搭建了法律制度的平台。2008年8月,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中组发〔2008〕25号)。这个暂行办法的施行,为律师乃至社会上符合检察官条件的人员进入检察官队伍开辟了新的渠道,也标志着我国法律职业之间交流制度的初步形成。
为了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加强检察队伍建设,高检院已初步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检察官制度改革建议方案》,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拟提交中央审议。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改革完善检察官遴选制度,拓宽选拔途径,为律师选择从事检察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