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547号提案的答复
2017-12-18 14:32:00  来源:

  郑建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立法授权检察机关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重视与支持!您的提案由我院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改革举措。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按照地方党委和人大的部署要求,结合司法办案,积极探索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2013年至2014年,共办理相关监督案件4万余件,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为顺利开展和推进改革任务提供实践基础。

  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要求,这项改革由高检院牵头。目前,高检院已起草《关于人民检察院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试点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其中包括改革工作的目标和原则、案件范围、案件管辖、调查核实、督促程序等内容,重点是如何准确把握“履行职责中发现”以及对行政违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监督的效力等。

  下一步,我们将抓紧修改完善《试点意见》,报中央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试点经验基础上,积极提出修改或制定相关法律的建议,推动这项监督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表示,全国人大内司委将在牵头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过程中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具体建议,进一步优化人民检察院的职权配置。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6年9月27日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