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546号提案的答复
2017-12-18 14:32:00  来源:

  江利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要求,于2003年8月报经中央同意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后实行的一项制度。建立这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检察机关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主动接受作为群众代表的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以进一步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从十多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有利于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利于防止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差错,有利于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强化人权保障,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党中央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给予充分肯定,在党的多个重要文件中对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广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根据中央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2016年7月,在充分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经报中央政法委批准,高检院、司法部制定出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高检院专门制定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现外部化,人民监督员的身份、地位更加超脱,监督工作程序更加健全,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效果也得到显著增强。7月27日,高检院、司法部联合召开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

  党中央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工作一直高度重视,多次提出明确要求。2004年,党中央在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指示中,提出要依法规范并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2014年9月印发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要于2015年内“通过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健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实现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会议强调指出,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改变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具体流程和要求,是对司法权力制约机制的重大改革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精神,但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导致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制约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因此,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注重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为制度运行提供充分而明确的法律依据。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完全赞同您提出的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予以立法保障的建议。我们认为,着手就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立法符合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法理依据明确,理论准备充分,制度实践丰富,立法条件成熟。考虑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已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在修订组织法中明确人民监督制度的内容,是比较可行与现实的选择。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调研工作,切实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治化进程。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6年9月21日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