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277号建议的答复
2017-12-21 14:38:00  来源:

  刘希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强化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高检院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已于今年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方案》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目标和原则。强调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改革试点中要坚持改革正确方向,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有效保护公共利益、严格依法有序推进的原则;设置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可以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进行规范。明确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适用范围、案件管辖等内容,健全了督促起诉制度,完善了检察建议等工作机制。

  今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确定北京、内蒙古、江苏等十三个省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在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对是否规定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关方面有不同意见。同时,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一项新事物,需要深入研究公益诉讼的范围、条件、诉求、判决执行方式等,因此未作规定。目前,高检院正根据《方案》和《决定》的要求,研究制定实施办法。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和全国人大要求,及时启动、稳妥推进试点工作,积极推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5年7月27日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