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环节:注重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审查
2018-05-25 10:15: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求侦查终结、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向审判定罪标准看齐,适用统一规范的证明标准。”江苏省高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叶巍说,但实践中,一些案件事实被简化证明的现象却在悄然递增,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法院的确认。叶巍认为,探索符合法定证明标准的刑事简化证明机制或方式,无疑具有重要价值。当然,需要明确几点认识:一是坚持并正确理解适用法定证明标准。刑事审判的有罪认定标准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此乃探索刑事简化证明机制的前提所在。二是强化刑事调查技术研发。三是制定类型化基本证据标准指引。公检法三机关要系统梳理、深入研究不同类型案件的证据特点,构建相应的基本证据标准指引,力求达成共识。对此,南京市中级法院院长茅仲华呼吁探索运用大数据,对量大、面广的刑事案件证据标准、证据规则体系进行集中攻关,形成操作性强、可数据化的统一标准。

  “法官审查证据就是通过理性思维,运用证据规则,对证据材料去伪存真的过程。”茅仲华分析说,“法官审查证据主要包括审查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证据能力是法律问题,证明力属于事实问题,所以,证据能力审查应当优先于证明力审查。”而且,要注意四个问题:对于任何证据均应质疑,任何证据都应当平等受到审查,证据的形式不决定证据的效力,有“水分”的证据不必然丧失证明力。

  非法证据排除中的痛苦规则是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一个常见问题。根据有关规定,不是说采用殴打、非法使用戒具等方法收集的供述都要予以排除,只有使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的才予以排除。至于嫌疑人、被告人痛苦的标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点评时认为,应当以嫌疑人、被告人的感受为准。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副庭长王锦亚点评时提出,要坚持从历史上、宏观上来把握非法证据认定的标准,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去探讨。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是依法举证质证,对抗博弈,构成了庭审的实质活动,为法官探明事实、查明真相提供了一个平台和基础。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