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利用微信实施犯罪
2018-06-22 15:11:00  来源:SRC-822311103

  近年来,微信功能日趋完善、方便快捷,逐渐取代了传统的QQ、人人网、微博等,成为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主要网络媒介。 2016 年以来,开发区院共办理利用微信实施犯罪案件 20件 30人,涉及盗窃、诈骗、抢劫、强奸等罪名,呈现“主体年轻化、手段多元化、组织团伙化、色情交易多发”四大趋势,亟待引起重视。

  一、此类案件的主要特点

  1、微信犯罪主体呈年轻化趋势。当前,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熟练应用微信,但由于自身易冲动、法律意识淡薄,不少青年选择利用微信获取非法利益。办理的此类案件中,“ 80 后”、“ 90 ”后年轻人有 24人,占比 80% ,且多为无业人员。如孙某诈骗案中,孙某孙某冒充女性身份,并以美女头像注册微信账号,后利用该虚拟身份与被害人谈恋爱,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通过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近 40 万元人民币。

  2、微信犯罪手段呈多元化趋势。微信犯罪除了利用“查找附近联系人”或“摇一摇”的定位功能搭讪陌生人,还可以虚假身份采取“一对一”或“群聊”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如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淫秽视频、图片共享为噱头,加陌生人为好友并邀请进入共享信息群,建立名为“ 1357 影院”的微信群,后在该群内发布淫秽视频 59 个,并先后以 8.88 元、 10 元价格收取月会员会费,后其又邀请黎某某加入该群,黎某某在该群中发布淫秽视频 47 个。

  3、微信犯罪形式呈“团伙化”趋势。犯罪团伙利用网络社交软件中用户信息模糊、聊天方式简单的特点,辅以团伙成员的相互配合,误导并诱惑被害人,使之陷入组织严密的诈骗团伙设下的陷阱,从而实施犯罪行为。如办理的洪俊、顾兰萍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洪俊在微信上冒充女性添加被害人周某为好友,伪装与其恋爱。为取得被害人周某信任,让犯罪嫌疑人顾兰萍与周某语音聊天,并以过生日、买东西、经济困难等为由,共骗得被害人周某人民币42000元。

  4、微信色情交易呈多发趋势。我院办理的案件中,有6件8人存在以微信为媒介的色情交易。微信交友模式不仅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了联系平台,同时也亦引发其他类型犯罪。一些刑事案件的男性受害者正是受“一夜情”、“嫖娼”的诱惑而受害。如姚卫琪敲诈勒索案,姚某在微信上结识了被害人,并约在宾馆见面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犯罪嫌疑人姚某以要挟被害人要曝光其“嫖娼”,谎称自己有病等方式敲诈勒索作案三次,违法所得人民币共40000元。而这类犯罪的男性受害人又碍于“嫖娼”违法,一般不敢主动报警,这也助长了犯罪分子以微信卖淫为名义实施其他犯罪。

  二、此类案件的主要成因

  1、微信受众范围广,流动性强。微信软件用户数量大,用户年龄分布广泛,且智能手机和应用软件更新换代较快,每天申请和注销微信、陌陌账号的人数多,因此该类社交软件用户流动性极强。

  2、用户注册信息模糊,隐蔽性强。微信注册过程简单,无须身份证绑定,犯罪分子在一次犯罪后注销当前号码并重新注册新号码继续实施犯罪十分容易。由于身份信息模糊,被害人不能确定聊天的相对方是同一人还是多人,为团伙犯罪乃至集团犯罪提供便利。

  3、色情交易方式便捷,缺乏有效的网络监管。多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微信进行色情交易直接可以省去中间环节,双方通过微信简单交流后,如确定达成性交易意向,便可直接实施,大大降低成本费用。并且,娱乐场所缺乏有效监管,一些犯罪嫌疑人又精于伪装,造成此类犯罪案件多发。

  4、被害人自我防范意识不足。很多被害人基于微信等社交软件中的“群聊”功能,在不知道群内成员详细信息的情况下,仅凭一时好奇或趣味相投而加入群聊,后又与群成员见面,为许多犯罪分子选择犯罪的时间、地点和对象提供了可乘之机。部分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后为了顾全“名声”,采取吃“哑巴亏”不声张方式“忍气吞声”,使得犯罪分子得逞。

  三、防范此类案件的建议

  1、加大微信等虚拟平台联合监管力度。尽快建立工信、工商、司法等多部门联合管控机制,加大对微信的监管力度,对不法分子的微信账号建立“黑名单”库,针对常见的作案手段和犯罪特点实施重点监控。微信运营商要进一步加强对微信软件隐私和安全功能的开发,在实名注册和使用上严格把关,实行敏感字眼监控,提醒用户避免上当受骗。

  2、构建“线上 + 线下”的宣传防范机制。及时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披露微信犯罪特点,提醒广大群众警惕网络交友,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择优发布微信犯罪典型案例,公布犯罪手段方式,深入人群密集地、学校等开展宣传活动,利用微信平台免费发布公益性质的防诈骗广告等,提醒微信用户增强预警防范意识。

  3、严厉打击微信犯罪行为。公检法机关要加大对微信犯罪的打击力度,认真研究微信等手机通讯软件的运营原理和环境,形成完整的侦查取证模式,并加大对网络诈骗、盗窃等案件的反应灵敏度,不断加强对此类案件的调研、梳理、整合力度,掌握此类案件的规律特点,增强对此类犯罪的动态打击防控能力。

  4、加快干警能力更新、提高技术水平。检察干警应通过集体学习、讨论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微信、陌陌及其他网络社交工具的了解,熟练掌握该类工具的使用方法,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方法,争取工作主动权。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我院微信公众号,深入剖析此类案件案发特点及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提高网民安全防范能力。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