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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顺、徐某平人身侵权损害纠纷提请抗诉案
2019-03-12 08:35: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提要

  摩托车撞上倒伏大树致人死亡,谁之过?检察机关不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锤定音”,而是抽丝剥茧厘清法律关系。通过分析,明确本案属于特殊侵权,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由侵权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据此提出抗诉,促使案件改判。

  案情故事

  2009年8月8日,居住在江苏睢宁的陈某带着新婚妻子李某到安徽省灵璧县走亲戚。当晚19时30分,陈某驾驶摩托车载着李某沿灵璧县境内一条公路原路折返时,因视线不佳,与横倒在路面的大树相撞翻车,二人不同程度受伤,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灵璧县公安局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被灵璧县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在村委会的调解下,陈某向李的父母李某顺夫妇支付2.5万元作为补偿。

  李某顺夫妇认为,女婿陈某固然有错,但是横倒在地的大树才是“夺命杀手”,故于2009年9月27日诉至睢宁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肇事司机陈某、大树的主人许某以及公路管理单位安徽省灵璧县公路管理局三方共同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刑事判决书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均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又因陈某已履行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判决驳回了李某顺夫妇的诉请。李夫妇不服该判决,依法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均被驳回。

  监督亮点

  2014年3月,李某顺夫妇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受案后,徐州市和睢宁县两级院检察官多次至事故发生地、公路管理单位所在地调查取证。检察官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未考虑介入因素,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有误;案涉树木折断属特殊侵权类型,应由道路管理单位及树木所有人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而非由李某顺夫妇举证证明二者存在过错,据此依法提请抗诉。后经省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裁定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再审。

  睢宁县人民法院再审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案件适用特殊侵权法律规范。李某顺夫妇自愿撤回对陈某的诉请,陈某因系受害人李某的丈夫因而申请加入诉讼并主张权利,灵璧县公路管理局因无独立法人资格故追加宿州市公路管理局为被告。法院再审认定,许某作为树木所有人对树木疏于管理维护,未及时清除倒伏在路面上的断树或设置警示标志,妨碍了陈某驾车通行,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宿州市公路管理局、灵璧公路局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实施了维护管理的行为,对李某死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李某的死亡系三方的混合过错行为造成,经对比酌定许某、宿州公路管理局分别承担10%和25%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判决后,睢宁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跟进执行情况,成功促使宿州市公路管理局将8.07万元赔偿款支付到位。

  典型意义

  案件抗诉后,省、市、县三级检察院跟进监督,就死者丈夫陈某的诉讼主体地位、案件请求权基础等问题达成共识,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实证参考。同年11月16日《江苏法制报》以《徐州检方倾力抗诉,九年陈案终“反转”》为题头版报道该案。同年12月6日《检察日报》对该案进行大篇幅报道。(办案单位:江苏省检察院、徐州市检察院)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