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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科技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案
2019-03-12 08:40: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提要

  侦查机关认定某公司为降低生产成本,用国产粒料串换保税粒料生产非保税多晶硅片,规避“双反”措施,偷逃应缴税款2800万元。检察机关抽丝剥茧,准确认定反倾销保证金性质、一般贸易出口特征以及已缴增值税,依法核减偷逃应缴税款2000万元,并增加认定自首情节,建议对该企业减轻处罚,全部得到法院采纳,有效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检察日报》头版头条予以报道。

  案情故事

  被告单位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在2013年至2015年,先后申领了多份加工贸易手册,保税进口多晶硅块料、粒料、粉料等用于加工成多晶硅片出口。为满足生产非保税多晶硅片对粒料的需要,集团公司徐某、康某在明知国家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采用国产料件串换保税料件的做法,将串换出的保税粒料用于非保税多晶硅片的生产,但未向海关如实申报并补缴税款,致使部分保税粒料脱离海关监管。侦查机关认为上述单位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800余万元。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上述被告单位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797万余元,并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罪意见及量刑建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当庭均表示认服判不上诉。

  监督亮点

  一是准确认定偷逃税款。通过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辩护人、侦查人员进行常态化沟通、研读相关判例、仔细探究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解决了涉案企业和个人偷逃税款的合理计算方式。经审查认为,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保证金、加工成品后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保税粒料对应的应缴税款、用于串换保税粒料的国内块料已所缴的增值税,均不应计入走私犯罪偷逃的应缴税款,依法将涉案企业及个人涉嫌偷逃税款的数额从2800余万元变更为约800万元。

  二是依法增定自首情节。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调取相关记录,查明犯罪嫌疑人依法可认定自首,单位也应认定自首。同时通过开展社区调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采用取保候审措施适当,也具备判处缓刑的适用条件。在依法认定自首的基础上,建议对三家涉案企业减轻处罚、对2名涉案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指控犯罪,不仅需要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还要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才能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此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办案的专业化、高质量,体现了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的追求,也是镇江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非公实体经济的具体作为。(办案单位:镇江市检察院)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