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用“检察蓝”守护长江“生态绿”  ——3.24非法采砂系列案
2020-04-21 16:39: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提要】

  检察机关办理长江非法采砂案件,提前介入案件侦查,监督立案7人、追加逮捕1人、纠正违法8项;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件,推动地方出台全省县区首份支持加强行政检察监督的意见;延伸办案效果,推动联合执法和专项清理,促进源头治理。

  【案情故事】

  长江砂石是航道安全、水砂平衡和鱼虾生存的关键,重拳打击非法采砂犯罪刻不容缓。张家港市检察院办理的“324”非法采砂系列案,是2016年11月份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苏州地区办理的第一起非法盗采江砂案件,同时也是涉案金额最多、涉案江砂最多的一起案件。案情主要涉及以蒋某、赵某某为首的两个非法采砂犯罪团伙,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至2018年5月间,共盗采江砂1200余万吨,涉案金额1.15亿余元。两个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形成了采砂、运砂、销售为一体的产业链,对长江下游航运安全、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从2018年6月起,检察机关以非法采矿罪,分批次依法向审判管辖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6月,第一批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三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监督亮点】

  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才能实现双赢多赢共赢。这起案件涉案人员多、层级复杂,准确认定每个涉案人员的犯罪数额十分不易;而且是以销售价、还是以市场价作为数额认定依据,以及下层采砂、运砂帮工的犯罪定性等存在争议,侦查机关取证不到位、办案不规范甚至违法的风险较大。对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张家港市检察院依法开展了三个方面的监督。一是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犯罪团伙相互分工等方面的证据。同时,对审查发现的案件辨认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涉案财物未及时扣押等违规行为,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8份,全部得到采纳。二是针对部分人员涉嫌犯罪且金额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但侦查机关未依法立案侦查的情况,启动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程序,成立专门办案小组,并通过讯问相关人员、核对银行流水等方式,最终认定有7名犯罪嫌疑人未依法立案,分别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全部得到采纳。三是在案件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1名犯罪嫌疑人不但参与了犯罪,而且涉案金额达到9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属明显不当,遂建议侦查机关及时逮捕该犯罪嫌疑人并得到采纳。

  【社会影响】

  案结事了只能得“基本分”,要得“附加分”必须事结案了。通过检察办案、依法开展法律监督,起到“办一案治一片”的成效,案例从长江带辖区11个省的检察机关办理的9969件刑事案件中脱颖而出,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一是通过深挖彻查,遏制了犯罪势头。采取一案一表、一人一表的方法,仔细核对153本案卷材料和上万条银行交易记录,确定了113名犯罪嫌疑人的采砂次数和涉案数额,并从中成功监督侦查机关立案7人、追加逮捕1人,确保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犯罪分子。有力打击了长江下游地区非法采砂猖獗势头,此后成规模成体系的盗采江砂案件基本消失。二是坚持宽严相济,体现了客观公正。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后,在认真学习两高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牵头侦查机关、价格鉴定中心等召开联席会议,商讨涉案人员性质认定和涉案江砂鉴定流程,提出劳务帮工不以犯罪处理、以最后销赃价格认定犯罪数额的处理意见并得到认可。确保打击对象不遗漏也不凑数、追诉标准不拔高也不降低,充分体现客观公正立场。三是延伸监督触角,堵住了执法漏洞。针对执法力量分散、打击效果不强的问题,主动到海事、水利等5个部门走访座谈,共同查找分析执法难点和堵点,提高各部门参与积极性和打击精准度。针对发现的部分采砂“头目”以干股形式收取“保护费”、安排专人对水政执法活动进行盯梢等情况,分别向市扫黑办、市纪委监察委移送涉恶“砂霸”线索和“保护伞”线索,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四是争取地方支持,促进了综合治理。积极汇报沟通,引起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出台《张家港市打击长江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推动开展“三无”运砂船、非法码头清理整治,建成专用综合执法基地2处,清理非法砂船15艘、砂场码头151处,从根源上解决打击非法采砂难的问题。同时,针对非法采砂案件中相关行政机关执法不规范的情况,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件,全部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并以案件实例赢得地方党委政府对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支持,推动出台《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行政检察监督的意见》,开创了江苏县区检察院的先河。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