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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长江口垃圾倾倒案  ——精准认定非法处置垃圾数量,从严打击跨区域重大污染环境犯罪
2020-07-15 16:13: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基本案情】

  浙江省桐乡市某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某、管理人员周某某伙同其他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被告人张某某、洪某某等人无生活垃圾处置资质、明知部分垃圾长期滞留船上难以处置、明知存在部分垃圾未进电厂焚烧,仍以明显低于合法处置成本的价格将生活垃圾交由张某某、洪某某等个人处置,对垃圾处置方式及结果不监管,导致从海盐县黄桥码头运出的生活垃圾部分被直接抛入长江南通段、太仓段,部分在浙江湖州、安徽当涂等地被非法填埋,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后果。上述垃圾被抛江或填埋后,江苏省太仓市政府、上海市崇明区政府、安徽省当涂县政府为防止污染扩大,均花费了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处置相关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生态环境损害及环境修复的费用一千余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苏州检察机关多次与侦查机关召开案件分析会,就案件管辖、公私财产损失计算方式和范围、垃圾属性及同一性认定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明确侦查方向,夯实证据基础。

  2017年3月23日该案移送常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常熟院通过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起诉前补充案件证据35卷,并先后三次赴浙江检察机关协调对接。检察机关最终认定非法填埋的垃圾数量。2019年3月25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

  【发布意义】

  一是树立“一盘棋”、“大保护”意识,构建长江流域环境司法保护合力。案件管辖涉及江浙两省,案发地涉及江浙沪皖四地,涉案人数多、犯罪行为地广、垃圾数量及损害认定难。苏州检察机关积极履行诉前主导责任,在办案中对跨区域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的审查起诉范围不囿于本地侦查机关侦办移送的犯罪事实,而是打破地域界限,从全案、全局系统把握,立足于查明涉案公司违法处置生活垃圾的全犯罪链。同时,注重与外省、市检察机关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区域合作格局,推动苏浙两地检察机关同步追加大量犯罪事实,最大限度还原事实真相,共同筑牢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屏障。

  二是严格依法审查,科学精准指控犯罪。在充分抽样取证和严格进行同一性论证,明确涉案生活垃圾含有有害物质的基础上,采用科学的测算与合理推定相结合的方式认定非法处置、倾倒垃圾的数量,有效解决了在涉案绝大部分生活垃圾已经灭失导致的数据测算难问题。同时,对处于从属地位、从事辅助性工作的4名运输船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做到不枉不纵,精准办案。

  三是强化公诉效果,发挥庭审教育作用。本案受到新华社、央视等全国性媒体关注。开庭期间,全国多家媒体记者、全省13个地市检察干警代表、公安机关和行政机关代表及群众代表等一百余人到场旁听。为强化公诉庭审效果,常熟院将全案40余卷进行分组出示,利用PPT辅助演示,通过可视化示证、当庭播放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有力驳斥了部分被告人主观不明知的辩解,有力发挥庭审警示教育作用。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