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李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0-11-16 16:52: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关键词】

  交通肇事 公开听证 互联网直播

  【要旨】

  对法理情交织、办案综合效果好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做好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可以利用互联网直播公开听证。直播过程中应采取技术手段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办案秘密,并注重规范听证礼仪。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6月出生,公司职员。

  被害人李某甲(女,殁年5周岁),系李某某女儿。

  被害人梁某某(女,无业),系李某某母亲。

  2019年8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从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出发,前往上海,车内乘坐有李某甲及梁某某。次日0时10分,李某某进入G42沪蓉高速的黄栗墅服务区休息,3时许驾车离开。5时19分左右,李某某行驶至G2京沪高速往上海方向1139 公里+800米处,碰撞道路南侧隔离护栏,致使车辆冲入道路边坡,造成被害人李某甲、梁某某受伤。李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梁某某伤势构成轻伤一级。经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疲劳驾驶,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事故造成的护栏板损失人民币4870元。梁某某及李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出具了谅解书,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0年4月9日,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4月30日,为进一步查明李某某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险性,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建议侦查机关调取行驶轨迹、卡口记录等客观证据,核实李某某有无进入服务区休息。经补充侦查,查明了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前休息了3个多小时。同时,检察机关调查了李某某家庭情况,了解到其系家庭唯一经济来源。李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梁某某还向检察机关出具谅解书。据此,承办检察官提出拟不起诉的意见,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起诉必要性存在争议。后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召开听证会。

  (一)听证准备

  听证前,检察机关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权,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告知当事人直播的相关风险,询问是否愿意对听证会进行直播,征得同意后,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经审核,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将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作为全国首批互联网直播公开听证案件。

  1.做好技术保障。多次与中国检察听证网开展对接测试,在直播前进行网络带宽压力测试,确保数据传输畅通,视频画面声音清晰,为直播听证活动提供良好的硬件保障。在征求李某某及被害人的意见后,在互联网直播时对当事人面部进行模糊化技术处理准备。

  2.加强听证前的沟通。根据案件情况,选择2名人民监督员和1名社区工作人员作为听证员。互联网直播公开听证前,承办检察官向听证员介绍案件事实及有关证据,确保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

  3.做好舆情应对。对直播可能产生的舆情做好预案,安排资深员额检察官对实时评论进行互动。成立舆情应对小组,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4.规范听证礼仪。提前制作公开听证文明用语规范,明确规定检察官应语言得体,发言兼顾专业性与通俗性;利用适当的身体语言引导公开听证的开展。在公开听证前将该规范告知听证参加人,提示参加人在听证中语言规范,语速适当。

  (二)听证过程

  2020年6月9日,姑苏区检察院举行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听证,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进行直播。

  1.书记员查明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会场纪律。由主持人介绍案件公开听证的目的和内容,告知参加人员有关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表明此次听证将通过互联网直播。

  2.承办检察官介绍经审查认定的事实。为了证据保密的需要,承办检察官在听证前先行向听证员介绍证据,直播过程中按照证明案件事实、起诉必要性列出证据名称,阐释其证明力,并通过多媒体同步播放。因疫情原因,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听证现场播放了其对李某某表示谅解的视频录像。侦查机关及李某某对案件事实认定表示无异议。

  经主持人许可,听证员向侦查机关关于疲劳驾驶认定进行提问。侦查机关代表回答李某某在8月3日21时左右从安徽出发,往上海方向开,在8月4日5时许发生事故,期间虽休息了3小时,李某某也供述到其平时有夜间驾驶的经验,但在事故发生当天,自己没有休息好,迷糊之中听到自己母亲喊了一声,猛打方向盘导致了翻车。梁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李某某的说法,她说看到车要撞上了,提醒了李某某,然后车辆就发生了事故。另外,从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来看,李某某驾驶偏离了开往上海方向的车道,事故地点是在开往杭州方向的车道上。因此,认定李某某是疲劳驾驶。

  听证员对李某某为何夜间驾车向李某某提问。李某某回答称,自己曾多次夜间驾车,晚上车子也较少。

  听证员就李某某驾驶习惯向承办检察官提问,承办检察官回答称,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查询结果显示,李某某近三年以来无交通违法记录,说明其平时驾车遵守交通规则,驾车行为较为规范。

  3.承办检察官阐述案件拟处理意见及理由。交通肇事罪的适用不仅局限于双方或多方事故,单方事故在造成相关后果,符合法定条件时,也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李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本案被害人均是李某某的直系亲属,综合全案,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没有起诉必要,拟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听证人员向承办检察官提问:本案交通肇事导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既有死亡,又有轻伤,后果比较严重,承办人对犯罪嫌疑人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理由是什么?承办检察官回答,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伤亡结果并非判断犯罪情节及社会危险性的唯一依据,还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考量。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李某某交通肇事导致一死一伤,承担事故全责,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此外,本案的危害后果发生在家庭内部,社会矛盾较小,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均已表示谅解,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作不起诉处理于法有据,也符合情理。从维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角度,对李某某没有起诉必要,这个时候他们家庭需要的是司法机关释放司法的善意,而不是指控犯罪。如果作不起诉处理,更能体现司法的关怀和温度,不能因为起诉而让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再次受到伤害。最后,侦查机关和李某某对案件拟不起诉决定无异议。

  (三)听证结果

  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退场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由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听证员一致认为:李某某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主动报警,认罪悔罪态度好。从维护社会和家庭和谐稳定考虑,李某某仍要继续承担未尽的抚养、赡养义务,再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将会使其家庭进一步陷入困境,不利社会关系的修复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同意检察机关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四)处理结果

  2020年6月11日,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委员会审议该案,在充分考虑公开听证会意见基础上,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次日,对李某某公开宣布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要求对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李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借鉴意义】

  1.检察机关可以将在办案中兼顾法理情等综合效果的案件进行互联网直播公开听证。综合考量互联网直播的广泛性和放大效应,检察机关在选取案件时应兼顾以下要素,一是案件事实清楚,不应存在认定争议;二是与群众生活关联度较高,社会公众高度关注;三是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综合考量法理与情理的关系,通过案件的办理有效传递办案理念。当前道路交通安全案件高发,事关群众生命健康,社会公众普遍较为关注,尤其是被害人为直系亲属的交通肇事案存在法理与情理的交织,需要依法妥善处理。本案中,李某某因疲劳驾驶导致其女儿死亡、母亲受伤,虽然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件被害人均系其直系亲属,选择该案进行听证直播,一方面吸纳广大群众参与讨论,充分了解民意,为检察机关做出决定提供重要参考;另一方面通过互联网直播传递办案理念,提升司法公信力和透明度。

  2.公开听证互联网直播要注意与线下公开听证在形式与内容上的差异化处理。公开听证互联网直播面向的群体存在广泛性和不特定性,在网络环境下有可能对听证程序或其过程产生曲解,不利于客观公正作出价值判断,甚至引发舆情。公开听证互联网直播可在中国检察听证网上反复播放,本案公开听证视频在直播结束后仍被民众点播两千余次。因此,直播过程中应注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利用技术手段适当保护当事人隐私,隐匿部分个人信息,对面部进行模糊化处理。二是在听证前向听证员单独介绍证据,直播过程中,仅以提纲形式对证据进行分组展示,既能保证听证过程的完整性,也能保证有关证据的适度公开。三是注重规范听证礼仪。对检察官的表情管理、肢体动作、语言规范、着装规范进行专门提醒和培训,确保听证的严肃性规范性。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