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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吕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2021-07-21 11:20:00  来源:检察日报

  【关键词】

  贩卖毒品尼美西泮追捕漏犯

  【要旨】

  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提前介入,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时追捕漏罪漏犯,积极开展新型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工作。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0年11月出生,农民。

  被告人黎某某,女,1990年8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吕某某在明知“神仙水”含有毒品成分的情况下,通过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利用被告人黎某某等人对外贩卖“神仙水”。黎某某以“神仙水”具有减肥功能为由,按每袋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进行贩卖。黎某某收到钱款后,转账350元给吕某某,从中赚取了50元的差价。吕某某按照约定将“神仙水”丢包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市场门口附近绿化带处,并将藏毒地点拍摄视频发给黎某某,由黎某某将视频转发给赵某某。赵某某根据视频前往藏毒地点拿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神仙水”1包,净重1克。随后,公安机关在吕某某的汽车上查获“神仙水”43包,共净重39.01克,均检出尼美西泮成分。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8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对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同时发现黎某某涉案,但公安机关未移送审查逮捕,遂于同年8月30日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要求追捕黎某某,后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2020年10月27日、2021年3月7日,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吕某某、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依法提起公诉。2020年11月27日、2021年3月31日,江南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吕某某、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检察机关办案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依法及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检察机关依托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注重对吕某某、黎某某的QQ、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同时,以该案作为样本,与公安机关法制大队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通报新型毒品案件处置、侦查情况,加强案件联合会商,统一证据标准。

  (二)全面审查证据,积极追捕遗漏同案犯。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调取了吕某某手机内近年来聊天记录、照片、视频后,承办检察官经逐一细致审查,发现吕某某通过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发展下家销售“神仙水”,其中黎某某是其下家,涉嫌贩卖毒品犯罪。检察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追捕黎某某的意见,将黎某某及时追捕到案。同时,督促公安机关对未到案的其他涉案人员加大追捕力度,有效打击全案“神仙水”的销售网络。

  (三)积极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确保办案效果。对侦查阶段不认罪的吕某某、黎某某,检察机关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告知贩卖毒品的社会危害性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通过教育感化,促使二被告人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自愿认罪悔过。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提升了办案效果。

  (四)针对“神仙水”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开展预防宣传工作。该案系贩卖“神仙水”的新型毒品犯罪,检察机关及时总结办案经验,通过“两微一端”等媒介发布办案情况,向广大群众宣传“神仙水”所含的尼美西泮属二类精神类管制药品,以及“神仙水”的常见形态和滥用危害,提醒广大群众增强识毒、防毒意识。

  【典型意义】

  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充分依托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等机制,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固定证据,特别是客观性证据。对于发现遗漏的同案犯,要依法及时追捕到案,实现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要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毒品犯罪案件办案效果。对于新型毒品犯罪案件,要广泛开展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增强群众防范新型毒品的意识和能力。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