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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胡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7-21 11:21:00  来源:检察日报

  【关键词】

  贩卖毒品莫达非尼不起诉

  【要旨】

  对于涉毒青少年进行综合评估,通过公开听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督促涉毒青少年回归正途。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2001年9月出生,在校学生。

  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通过QQ及微信联系,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将3颗重0.75克的“聪明药”贩卖给一男子。同年7月22日,胡某某通过微信与该男子再次商定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3颗“聪明药”,并约定在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某书店门口交易,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查获的“聪明药”检测出莫达非尼成分。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8月26日,公安机关以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25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对胡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办案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审查全案事实证据,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根据胡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供述等证据,可以证实胡某某在明知“莫达非尼”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含有“莫达非尼”成分的“聪明药”1.48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考虑胡某某是在校学生,检察机关根据其身份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使其认识到毒品犯罪的危害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促使胡某某真诚认罪悔罪。

  (二)公开听证听取意见,综合评估作出不起诉决定。胡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较小,部分毒品未流入社会,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案发时系应届高三毕业生,学校证实胡某某在校期间一贯表现较好,审查起诉时已被某技术学院录取。检察机关综合考虑胡某某涉嫌犯罪情节、在校表现、认罪悔过情况,决定就是否以贩卖毒品罪起诉胡某某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公安机关代表、辩护人及熟悉学生身心特点的中学教师参与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胡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其作为在校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的准大学生,具有教育挽救的可能性,同意对其作相对不起诉的意见。检察机关遂依法对胡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积极开展跟踪帮教,引导涉毒青少年回归正途。检察机关本着对涉罪青少年高度负责的态度,制定个性化的帮教方案,主动对接学校、家庭、社区,不定期向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及其家属了解其行为表现,关心其思想、生活、学习情况。向其提供由检察机关与社工事务所联合组织的帮教服务,由专业社工定期与其谈话,了解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加强引导教育,努力做到监管与教育并重,并组织其参加志愿活动,丰富其课余生活,促使其重塑积极向上的人生目标。目前胡某某已戒掉毒瘾,在校表现良好,成绩优异。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青少年新型毒品案件时,要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毒品犯罪的同时,秉持“惩治、教育、挽救”的办案理念,综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和公开听证等制度机制,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的青少年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通过指导家庭教育、送法进校园等举措,帮助涉毒青少年进行心理矫治和戒毒治疗,引导其回归正途。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