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7年8月13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叶祖胜在溧阳市天目湖封湖禁渔期内,在天目湖水域沙河水库松树林附近水域,采用丝网捕鱼的方法非法捕捞,共捕获各类渔获物合计237斤。后被溧阳市天目湖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监督过程】
2017年8月,溧阳市院干警在工作走访过程中了解到叶祖胜在天目湖封湖禁渔期内利用高丝网和带电瓶挂浆的玻璃钢船组成的工具在沙河水库非法捕鱼情况。经调查核实,溧阳院认为叶祖胜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溧阳市院于2017年8月14日向溧阳市天目湖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要求该局将叶祖胜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溧阳市天目湖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局于2017年8月14日向溧阳市公安局移送了该案。2017年8月15日,溧阳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