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李学华在淮安市淮阴区樱花小区菜场经营的冷菜摊点出售鸡爪、小龙虾、猪耳朵等冷菜,所售食品在樱花小区7号楼2号车库加工。2017年5月25日19时许,戴亚红在李学华的凉菜摊购买鸡爪、小龙虾、猪耳朵等食物,当日20时许,戴亚红儿子陈志强和女儿陈静食用后出现嘴唇、手指发紫等不适症状,后送至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亚硝酸盐中毒。根据患者发病特征和进食情况,推断可疑食物为当晚食用的鸡爪。经对李学华出售的和患者家中未食用完的鸡爪、小龙虾等冷菜进行取样,经淮安市淮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李学华冷菜摊点经卤汁浸泡过的鸡爪等食品亚硝酸盐含量超标,是本案发生原因。
【监督过程】
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于2017年6月20日向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2017年7月4日决定以李学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立案侦查并于7月18日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2017年7月28日收到公安机关落款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的书面回复函,称在收到行政机关移送的该案材料后,认为需要省级以上专业机构鉴定才可判定涉案鸡爪等食品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本案暂不符合认定犯罪条件,故未对李学华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立案侦查。2017年11月14日,法院以李学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禁止李学华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卤制品的生产、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