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土地权益受侵害 依法申请保护得支持
2018-04-25 11:34: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基本案情】顾某婚前为某村七组人,出嫁后户口一直未从娘家迁出。2015年8月,某村七组经群众代表协商,形成《七组征地溢出土地讨论方案》。根据此方案,顾某作为外嫁女,不能参与村土地及其他权益的分配。顾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原告顾某作为七组的一员,虽已嫁至外村,但其户籍仍留在某村七组,且原告顾某在婆家未分得土地亦未享有受征地补偿费用,故原告顾某合法享有某村七组相应的土地分配及征地补偿的权利。七组作出的《七组征地溢出土地讨论方案》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故原告主张撤销《七组征地溢出土地讨论方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点评】外嫁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即使出现本案中村、组经过村组群众代表制定的《七组征地溢出土地讨论方案》,因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告顾某有权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以维护其自身权益。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