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1990年的秋天,24岁的南通小伙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和他同龄的南通姑娘汪女士。两人一见钟情,不久便结婚成了家,并于次年生育一子。孩子的降临,给两个人带来了很多的乐趣,但不久就有了新的烦恼。
因汪女士原来在私企上班,需要经常加班,照顾不了孩子。小两口经过再三考虑,决定让汪女士辞去工作,专心在家做了全职太太。宋某则以惊人的勇气和毅力进军房地产业,并获得了成功。虽然一家过得衣食无忧,但汪女士却越来越觉得两个人性格不合,加上聚少离多,两人共同语言也越来越少。转眼,随着孩子的渐渐长大,两人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2017年11月,汪女士诉至法院请求与宋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要求全面、准确地申报家庭财产状况,并明确申报不实的法律后果。汪女士听说后,便向法院认真如实填写了财产申报表。但宋某却对妻子的离婚起诉很生气,认为家里的大部分财产都是靠自己辛苦赚来的,现妻子提出离婚只是想分他的财产,遂拒绝财产申报。
【裁判结果】法院查明,被告宋某系某置业公司的股东,并实际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但被告宋某经法律释明,仍拒不提供股权审计评估所需的会计凭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宋某作为公司股东兼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据不提供股权鉴定所需的会计凭证,使人民法院对股权价值难以确定,有隐匿夫妻财产之嫌,也属于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情形,妨碍了民事诉讼。2017年11月7日,法院遂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8万元。
收到决定后,宋某表示服从法院的处罚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如数缴纳了罚款。
【法官点评】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于在离婚诉讼中,虚报瞒报或不报的当事人,法院在调查确认后,将依法在本次离婚诉讼或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诉中,对其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法院将视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