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家住农村的蔡老汉夫妇育有一儿一女,自建房时儿子已将户口迁出,女儿蔡佩某当时已参加了工作,但户口还在家中。老伴去世后,蔡老汉将两个子女叫回家中,明确地告诉蔡佩某,以前和老伴商量过,按照农村的风俗,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蔡佩某不分得任何财产,家中的这幢楼房只有儿子可以继承。蔡佩某不服,遂将父亲和哥哥一起告到了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对楼房享有的份额比例,不要求实物分割或折价归并。
【裁判结果】2018年1月10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原告蔡佩某占有该房产份额的5/12(约41.67%),蔡老汉占有该房产份额的7/15,儿子蔡卫某占有该房产份额的7/60。
蔡卫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涉案房屋系农村自建房,且建成后从未办理过初始产权登记,因此判断房屋的权属应根据建房申请表上的申请人。依据蔡老汉家建房选址申请表,讼争楼房的建房申请人为蔡老汉夫妇及蔡佩某,且蔡佩某已经成年并参加工作,与父母亲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其作为建房申请人系讼争楼房的共有权人,依法可享有该房屋的物权权益。而儿子蔡卫某户口当时已在异地,根据法律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因此蔡卫某不能成为建房申请人。本案中,考虑到建房资金和劳务主要来源于蔡老汉夫妇,故法院在房屋份额权益分配上充分考虑了这点,对蔡老汉夫妇适当进行多分,最终确定蔡老汉夫妇享有35%的份额,蔡佩某享有30%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