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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万多元保险赔偿款有下落了
2018-10-12 09:43:00  来源:检察日报

  明明已经支付了被害人赔偿金,交掉了行政处罚罚款,却在时隔半年后还要向保险公司支付7万元保险赔偿款,小徐觉得这7万元的赔偿款来得莫名其妙。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他终于找到了这笔钱的下落。

  2013年4月的一个晚上,家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的小徐骑着借来的二轮摩托车撞伤了老吴。在交警的协调下,小徐很快向老吴赔付了4万余元的赔偿金,老吴也很爽快地签下了谅解书。当天,公安机关对小徐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以为事情到此可以圆满解决,没想2017年的时候,小徐的银行卡因为这件事被冻结了。他赶紧去询问银行,被告知自己因为没有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上了“黑名单”。

  起因是保险公司依据代位追偿权,拿着广陵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到扬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把他给告了,要求他们履行赔偿义务,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7万余元。而调解书上明明白白地写着:老吴向广陵法院起诉,要求小徐、借他摩托车的小马和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经过调解,法院确定由保险公司先行向老吴支付赔偿。但因为小徐的过错,保险公司可以代位追偿,这才有了开发区法院的那份民事判决书。

  小徐觉得莫名其妙,他根本不知道广陵法院这份民事调解书的存在,那这7万多元的赔偿款又是怎么冒出来的呢?忽然,小徐灵光一现:调解书上注明自己的委托代理人是一个叫老俞的仪征人,可是自己根本不认识这个老俞。他向广陵法院申请再审,但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2017年12月,小徐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民行部门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在一个月的时间内,检察官调阅了小徐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罚卷宗,走访调查了老吴和老俞等当事人。

  老俞承认,自己并没有当面接受小徐委托,只是由一个名叫“大飞”的黄牛转交已经签署好小徐签名字样的委托书,并且在庭审中隐瞒了小徐已经为老吴垫付医药费的事实。老吴也承认,自己其实并没有委托代理人阿萍起诉,是大飞告诉他可以代为处理事故相关事宜,事后大飞还给了他2万元。保险公司赔付的7万多元,事实上是由大萍委托同事取出来转交给了老俞。

  2018年1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同年2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裁定再审,4月作出撤销原调解书裁定。

  广陵区检察院在办理小徐申请监督案件时,发现开发区法院的这起案件存在应当再审的事由,于是向扬州市院呈请对开发区判决的这起案件指定管辖。经市院指定,广陵区检察院就保险公司诉小徐保险款赔偿案向市院提请抗诉。

  6月,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8月30日,扬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原案判决,小徐不再承担偿还责任。

  截至目前,该案民事部分已判决生效,刑事部分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8年9月14日,广陵区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公布徐某申请监督案的办理情况。检察官呼吁广大市民: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委托律师或有资质的法律工作者,通过法律途径处理事故,不可随意将事故信息透露给他人,给违法分子可乘之机。

  检察官问答时间:

  Q:检察官,什么是虚假诉讼,如何辨别虚假诉讼呢?

  A:虚假诉讼通俗的说法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虚假诉讼的特点很明显:

  从当事人主体情况来看,虚假诉讼多发于关系较为密切的当事人之间,原告和被告关系多为夫妻、父母与子女等近亲属关系,或者是朋友、同学关系。当事人往往用亲情和人情关系为自己编造虚假事实,进行虚假诉讼提供极为便利的条件。

  从虚假手段上看,花样繁多且隐蔽性强。有的当事人出于逃避债务等目的,指使虚假债权人提起诉讼,被告在诉讼中应诉积极,对原告的要求均予以配合,当事人双方缺乏对抗,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作控辩或不进行实质性抗辩,放任法院作出对原告有利的裁判,有的配合默契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后并被申请强制执行,借助这种手段减少支付义务,从而使他人债权受到损害;有的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看似剑拔弩张, 针锋相对,其实背地里串通一气,另有所图。

  从案件类型上看,虚假诉讼多发于财产纠纷案件中,主要以民间借贷纠纷、房屋权属纠纷、离婚中的财产分割纠纷等最为常见。在该类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希望通过诉讼途径得到法院对财产权利作出确认或变更,继而达到自己企图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规避法律的目的。

  诉讼费用成本低。提起虚假诉讼者所交纳的费用,与其能获得的诉讼利益相比,基本属于“零成本”。虚假诉讼一旦成功获利又非常快,不成功则只是损失点诉讼费或通过再审被改判,退赔了事。低风险和高回报形成的鲜明对比,使得虚假诉讼者不惜铤而走险。

  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到庭率不高。虚假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一般事先预谋达成一致,因此通常由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便可完成整个诉讼过程。如我院曾办理的某船厂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涉嫌虚假诉讼系列案,原告方基本无一到庭应诉。

  Q:我们注意到,徐某申请监督的这个案件属于交通肇事领域的虚假诉讼案,与其他典型领域案件还有所区别,请问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何心得体会?

  A:徐某申请监督案是我们办理的一起非典型领域的虚假诉讼监督案。在办案的过程中,我们主要有以下几个特色亮点:

  一是办案周期短、效果好。该案当事人向扬州电视台反映情况,受到广大群众的关注,我院快速办理,仅用了1个月就查清事实,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在办理民事监督案件的同时,也注重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线索的搜集与移送。经移送,广陵公安机关于2017年12月27日对该案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于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该案仍在侦查中。

  二是积极实现能动司法。我们在办理徐某虚假调解案的同时,没有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选择了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在对前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同时了解到在辖区外法院,也就是开发区法院有关联案情符合再审事由,于是我们主动请示上级院申请对关联案件一并管辖,最终获得上级院指定管辖,最后一并解决由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法律纠纷。这些做法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切实做到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

  三是以个案办理推动建章立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院深入分析研判了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结合自身实际,双方会签了《关于加强虚假诉讼查处中民事检察与刑事侦查协作配合的意见》,明确了双方在虚假诉讼案件查办过程中的协作机制,为全市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开展提供新的思路。据此,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全市虚假诉讼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扬州市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办案指引(试行)》,进一步规范全市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办理流程。

  Q:那针对这种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有无相应的机制予以应对呢?

  A:除了与公安机关会签有关文件明确协作机制外,我们也从内外部协作两个方面强化虚假诉讼监督工作。

  一是上下一体化的办案机制。根据《民事行政检察办案一体化规定》,就疑难复杂案件及时邀请市院开展专业指导,通过提前介入,共同研讨论证。主动加强向上级院请示汇报,市、区两级院共同参与,集中优势力量办理复杂疑难案件。

  二是左右互通的内部协作机制。注重加强本院侦监、控申等业务部门横向协作配合,通过定期交流案件信息、双向移送案件线索、互派人员协助调查等多种形式,加大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如我院办理的新浪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举报姜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涉嫌虚假诉讼案件。接到举报线索后,民行、控申两个部门多次联合接待举报人,缓和举报人情绪,积极引导举报人依法维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近年来,广陵区检察院始终坚持立检为民的司法理念,强化干警虚假诉讼监督意识,将监督重点方向明确为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继承遗产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几类案件,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实质性诉辩对抗及调解异常等情况,三年来共受理虚假诉讼线索20件,立案查处20件,依法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8件,先后移送犯罪线索8件。

  编辑:陈雨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