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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工作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四)
2020-05-18 09:43: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支持保险公司对付某某等人追诉道路救助基金案

  ——创新支持起诉工作机制,破解“救助基金”追偿难题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31日,何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何某)沿345省道行驶至50KM+200M处,被付某某驾驶的轿车撞倒,何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付某某驾车逃逸。因受害人、事故责任人无力承担抢救费用,何某某于2018年2月9日、2月11日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公司)申请垫付。紫金保险公司经审核垫付何某抢救费12316.93元、何某某抢救费11720.24元,合计24037.17元。何某某一方与付某某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由付某某赔付何某某一方108万元,何某某一方对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但之后何某某一直向紫金保险公司偿还垫付的24037.17元救助基金。

  【检察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非常有限,基金闭环运作主要依赖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及时偿还,而在实际运作中,大量偿还义务人拒不偿还垫付款,既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也不利于救助基金持续发挥其救助作用。面对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流失现象严峻的现状,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加强与交警部门、道路基金主管部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沟通,主动到上述部门了解基金垫付情况,认真梳理已垫付但未偿还案件名单,并积极与法院、公安交警部门、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等进行沟通,就对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如何追偿达成了共识,决定建立检察支持起诉机制,即由检察机关支持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支持紫金保险公司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活动,追索已垫付资金,并与法院同步建立了快速办理机制。

  2019年7月5日灌南县检察院依法,向灌南县人民法院发出了支持起诉书,支持紫金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灌南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何某某、李某某共同偿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14037.1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公司给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垫付款10000元。判决后,两被告方及时将24037.17元救助资金返还,流失一年多的公共救助基金得以挽回。

  在成功办理案件的基础上,灌南县检察院突破“就案办案”的思维,对近年来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追偿率低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发现交通肇事案件的相关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以及审判程序中往往故意规避基金管理人,导致已垫付的救助基金难以及时追偿。灌南县检察院转变监督理念,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与法院、交警队、紫金保险公司沟通协作,最终签订了《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款追偿工作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方在追偿救助基金中的责任,交警部门充分发挥第一时间处理事故的职能优势,将需要道路救助基金的涉案双方当事人登记在案,要求双方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及时移交紫金保险公司、法院,确保追偿对象明确可查。同时加强与法院的司法协作,明确检察机关依法支持紫金保险公司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活动,建议法院建立判决与偿还对等机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责任划分,将赔偿款判决给受害人的同时,判决由肇事者或者受害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从赔偿款中直接偿还路救基金垫付款,体现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优先偿还精神,提高司法效率,通过各项举措解决垫付款追偿难题。

  截止目前,灌南县检察院共支持紫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11件,挽回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38.47万元,有效破解了“救命基金”难自救的尴尬难题。

  【发布意义】

  道路救助基金是国家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和一次性困难救助费用的专项公益基金。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在不能根据交强险制度和无法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时,通过该基金获得及时救助或适当补偿。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助,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定程度上可以称之为交通事故被害人的救命钱、救急钱,但在其发挥作用后却面临着难以追偿的尴尬局面。

  本案中,灌南县检察院积极转变监督理念,从解决社会难题入手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在支持基金管理部门依法通过诉讼追回资金同时,通过与道路基金管理部门、审判部门加强信息沟通、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长效机制,有效畅通追偿路径,全力打造基金健康运行模式,切实破解“救助基金”追偿难题。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