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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工作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一)
2020-05-18 09:35: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支持田某某等8名农民工讨薪案

  ——依法从工程款中分离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0日,李某某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李某某包工包料承建A公司两栋综合楼,每平米承包价为800元。2013年2月、3月,两栋综合楼主体结构完工,A公司办理了总面积为3915.77平方米的不动产产权证,并以该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700万元。

  2014年3月9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李某某出具了总额为208万元的工程款欠条,但一直未支付。同年7月14日,李某某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208万元建设工程款,法院判决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同年12月,李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但因A公司房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5月,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2017年4月17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根据银行诉请,判决A公司向银行偿还借款700万元及利息,且银行因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后,法院根据银行申请,将A公司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进行司法拍卖,拍得566.4万元。

  2019年3月,李某某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认为其对A公司房产拍卖款中的208万元先于银行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李某某还表明,该208万元中包含了田某某等8名农民工的工资。

  【检察履职情况】

  1.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案件情况。首先,高港区检察院赴当地建设局、房产登记部门调取了建设工程合同以及A公司房产登记的原始资料等,并对A公司进行现场勘查,核实工程建设情况和工程款总数额。其次,向不同工种的工人调取工资欠条,分别核实工作量;向建筑行业调查了解,根据市场行情判断欠条内容的真实性。再次,询问相关证人,结合A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李某某的原始结算清单,以及调取到的双方银行往来明细,计算二人之间的借款往来情况。最终,高港区检察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李某某主张的208万中,包含了工程欠款和经济往来欠款两部分;其中,因工程款未支付而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为119.97万。

  2.及时转换思路,工人利益优先。李某某2014年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建设工程款时,未主张优先受偿权,因此判决书中也未予以明确。在李某某实际难以再行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高港区检察院转换办案思路,决定将工人工资从建设工程款中分离出来,优先予以考虑。经审查,李某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和合法经营资格,A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他,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应当与李某某共同承担工人工资的清偿责任。2019年12月,高港区检察院依法支持田某某等8名农民工,以李某某和A公司为共同被告,追索劳动报酬计119.97万元。

  3.促成调解落实,切实保障生存权益。疫情防控期间,田某某等人面临更加急迫的生存问题。高港区检察院和区法院特事特办,在征求工人意见、推选一名工人代表后即组织庭审。2020年3月26日,在两院的共同努力下,田某某等8名农民工与李某某、A公司达成调解协议:A公司对119.97万元工人工资承担清偿责任;李某某放弃对该部分款项的权利。

  调解结案后,考虑到A公司尚有部分拍卖款被暂扣在法院账户,为了促使调解协议尽快落到实处,2020年4月13日,区法院和区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达成了保障工人基本生存权益和平衡诉讼多方利益的基本共识。此外,对于工人因工资被拖欠而遭受的其他损害,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通过司法救助等方式予以帮助。

  【发布意义 】

  1.维护工人合法权益,传递更多司法善意。劳动者的工资是维系生存的物质基础,不仅事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更关系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多项检察职能,将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与精准扶贫相结合,充分展现“以人为本“的司法情怀。

  2.灵活运用检察职能,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积极调查取证,帮助农民工和李某某明确了工资欠款数额;通过对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的灵活适用,积极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同时注重沟通协调,与法院一起做好三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和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亦充分考虑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特殊性,进一步明确了本案的工资清偿主体责任,平衡了抵押权人和农民工的利益,与国家优先保护农民工工资、优化农民工生存环境的精神高度一致。

  3. 持续跟踪问效,推动执行落实。本案检察机关从支持起诉时起,就主动与法院沟通对接,共同探讨法律适用问题,共同协商更合理的处置方案,力求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