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游某主张赡养费案
——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利,使老有所养
【基本案情】
游某,男,1942年6月出生,小学文化,无退休金或养老金收入,随子女在常州生活,右腿残疾,以在暂住地村委菜场修鞋为生。游某有四名成年子女,均在常州市某镇工作生活,具有赡养能力。因家庭琐事导致父母子女间矛盾重重,子女均拒绝赡养游某。为寻求法律保护,游某向常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申请,请求检察机关支持其提起主张赡养费民事诉讼,要求四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7月,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接到游某申请支持起诉的诉求后,立即开展了三方面审查工作:
一是审查游某是否符合支持起诉的主体。检察官向接待游某咨询的法官了解情况,法官反映游某文化水平低,不会讲普通话,不能亲自书写相关文书,腿有残疾,行走不便。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等案件加强支持起诉工作力度的要求。
二是审查游某提起诉讼的事实是否客观真实。检察官到游某居住地实地调查发现,游某自己没有房子,暂住在大女儿家一间堆满杂物的小房间里。游某以在居住地旁的菜场帮人修补鞋子为生,无其他生活来源。因为子女间始终没有就赡养游某达成一致意见,大女儿提出不想让游某继续在她家居住,其他子女又无人肯接收老人,游某面临无处安身的困境。
三是审查游某的子女是否存在拒绝赡养的行为。检察官调查发现,游某的四名子女都在常州市某镇生活工作,其中三名子女已在该镇买有房产,且小儿子还开办了企业,均具有赡养父母的能力。因游某对其子女年幼时关爱不够,且四名子女间也存在矛盾、长年不合,互相推诿后都拒绝赡养父亲。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游某提出的赡养费诉求合法合理,成年子女有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其四名子女拒绝赡养父亲,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遂受理了游某的申请。在全面调查后,于2019年7月25日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支持游某的诉讼请求,要求四名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医疗费由四子女共同承担。
支持起诉后,检察官全程参与了庭前调解和庭审过程,在召集游某和四名子女协商过程中,游某与四名子女情绪非常激动,甚至要大打出手,在经过两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检察官与法官一起到子女工作单位和所在村委了解情况,单独听取每位子女的意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努力化解四名子女与游某之间的矛盾,但因积怨多年,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2019年10月10日,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游某四名子女自2019年10月起,每月25日前向游某给付赡养费200元;二、游某的医疗费凭票据由四名子女各承担四分之一。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2020年春节前检察官在跟踪判决履行情况时,游某反映四名子女每月都能按时支付赡养费,游某已被大儿子接回家照顾,非常感谢检察院能支持起诉。
【发布意义】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让老年人老有所养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在个人不能独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检察机关可通过支持起诉职能帮助他们实现诉讼权利。本案中游某是外地来常年近80岁的老人、语言不通、身体残疾、文化水平低、且四名子女全都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直接影响到游某的基本生存生活问题。结合老年人身体状况、自行起诉能力和老年人权益受损害程度等,检察机关评估了支持起诉的必要性。通过履行支持起诉职能,为老人提供法律帮助,调动各方力量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破碎的家庭关系,并通过诉讼切实解决老人的生计问题,有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传递了法治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