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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车却构成醉驾共同犯罪 徐州市云龙区检察官:借出车辆请慎重
2020-10-16 10:24: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19年10月11日,杨某与其朋友吃饭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上路被民警查获,经带至医院抽血鉴定后,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09.6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9年11月12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受理杨某危险驾驶一案,目前已结案。

  审查杨某危险驾驶一案时,通过审阅案件笔录承办检察官发现,杨某在供述时讲到,其所驾驶的小型轿车系朋友郭某所有,同时,案卷记录,杨某酒后驾车时郭某就在副驾驶座位上。针对这一线索,承办检察官认为,案件存在犯罪嫌疑人杨某与车主郭某共同吃饭饮酒后,郭某在明知杨某饮酒的前提下,仍然将车给杨某驾驶的共同犯罪情形,故要求侦查机关对郭某补充移送起诉。

  通过对郭某的传唤讯问,检察官查实,2019年10月11日晚,家在外地的郭某驾车到徐州办事,与朋友杨某相约后至一饭店吃饭,期间,两人共同饮用白酒半斤、啤酒若干瓶,后因杨某认为郭某对徐州道路不熟悉,并以离其家近为由,饮酒后驾车上路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审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认为,车主郭某明知他人醉酒,仍将本人机动车交由他人在道路上驾驶,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云龙区检察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其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郭某被判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说法】

  醉驾案件屡见不鲜,但作为共同犯罪的醉酒案件却并不多。在明知他人饮酒,仍将车辆交其驾驶的,车主同样犯危险驾驶罪。各位车主们在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同时,切勿将自己的车辆借给饮酒者驾驶,以免一同获刑入狱。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