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5日,由盐城经开区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获有罪判决,张某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大学本科毕业的张某某,原本在一家商务咨询公司做客服,因工作需要,对在手的客户信息进行了整理,包括本地区小区业主及学校学生家长的姓名、住址、手机号码等66790条信息。后张某某因工资待遇问题决定离职,离职前私自带走了这些信息。
2018年底,张某某来到一家信息服务公司上班,因觉得与老板杨某(另案处理)是同龄人,又谈得来,便向杨某透露了自己掌握6万余条个人信息的事情。张某某以提供这些数据帮助公司拓展业务为交换,请托杨某为自己调换工作岗位。杨某口头答应后,张某某通过U盘将这些数据拷贝给了杨某。得到数据后,杨某将这些信息分给手下员工,让他们逐一打电话推销业务,但张某某的工作调动一直未予落实。
2020年底,公安机关网安大队接到举报,发现杨某公司存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调查核实过程中,张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到案后的张某某想不明白,自己既没有向他人出售信息,也没有获得任何实际利益,自己的行为竟也触犯了刑法。
【检察官说法】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的法益是公民的隐私,客观行为中不仅包括向他人出售而且包括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相关服务工作者和其他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时,不得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否则就涉嫌违法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息化时代已经到来,大家可能都接到过陌生的推销电话、收到过垃圾短信。这些都可能是因为个人信息泄露了。不法分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导致大量公民的信息泄露,群众被频繁的电话骚扰而严重影响生活,降低了他们对自身信息的安全感,盐城经开区检察院严厉惩处该犯罪行为,希望借此案例,给违反职业道德、肆意泄露群众信息的相关人员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