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浙江某县某镇11、12号相邻房屋在1952年被确权为沈某甲所有,登记面积分别为43.96、25.3平方米。而后沈某甲将11号房屋转让给沈某乙、12号房屋转让给章某某。某县房产管理局于1990年就11号房屋向沈某乙颁发第03776号房屋所有权证(33.26平方米,沈某乙未予领取)、就12号房屋向章某某颁发第03640号房屋所有权证(34.61平方米)。2010年11月24日,沈某乙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第03640号房屋所有权证扩大了12号房屋面积,侵害其对11号房屋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证。某县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以沈某乙与行政机关对12号房屋权属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沈某乙不服一审裁定,向某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和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沈某乙向某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针对行政机关颁发的12号房屋所有权证是否与沈某乙存在利害关系这一争议焦点,某县检察院进行了调查核实:一是调取原始档案进行比对,发现涉案相邻两房屋在1952年至1990年之间未扩建、改建,在1990年房屋所有权档案中南墙界无邻居签字指界。二是无人机拍摄全景图像,结合地面上留下的条石痕迹(涉案房屋因大火于2006年烧毁),证实涉案房屋整体结构与1952年所有权证附图及某镇规划图一致,没有发生过变化。三是利用检察机关民事行政专家咨询网,对争议焦点所涉法律问题进行咨询,专家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行政机关的颁证行为与沈某乙存在利害关系,沈某乙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综合各种证据,某县检察院认为沈某乙所有的11号房屋与章某某所有的12号房屋为相邻户,1990年房产证颁发虚增12号房屋面积,导致11号房屋面积相应减少,沈某乙的利益受损。行政机关的颁证行为与沈某乙存在利害关系,法院以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沈某乙起诉确实存在错误。
本案沈某乙实质诉求是为了解决其房屋所有权登记面积减少、行政机关颁证错误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行政机关在登记房屋面积时确实存在错误,需要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1年4月30日,某县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判决撤销原行政裁定、撤销行政机关就12号房屋作出的第03640号房屋所有权证。11号、1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后续问题,行政机关依程序作出了处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错误的房屋颁证行为和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的错误裁定,从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出发,在法院未进行实体审理,当事人房屋面积是否减少未得到认定的情况下,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查明案件事实,并加强智慧借助,厘清法律适用难点,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其原来的错误裁定,撤销行政机关的错误房屋登记行为,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一起持续10余年的行政争议划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