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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毛某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2021-10-19 14:49:00  来源:检察日报

  【基本案情】

  江宁大学城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中部,有十余所高等院校入驻,高校学生云集。有不少大学生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和高消费欲望,误入“套路贷”陷阱。2016年起,薛某、毛某、冯某等人在江宁区租房用做办公室,专门从事小额贷款生意。在放贷过程中,薛某等人瞄准部分大学生涉世未深、贪慕虚荣的特点,以无抵押、利息低、放款快为诱饵,诱导学生超前消费,以履约保证为由欺骗大学生签下远超出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以及借条、收条,并让债务人手持现金和借条、收条拍摄照片;在交付实际借取的现金时,薛某等人又以预收利息、介绍费、服务费为由当场扣除部分款项,其后通过各种手段迫使借款学生偿还虚高借款和高额利息,部分受害人未能按期还款,自然形成“违约”;有时薛某等人在还款期限来临前故意“消失”,促使“违约”情形发生。

  2017年2月起,薛某等人先后向江宁区法院提起48件民间借贷诉讼,利用制造的借条、收条、交付照片等证据,要求王某等48人归还9750元至5.6万元不等的借款并支付利息。江宁区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陆续作出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对薛某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起诉的大学生,有的在父母的帮助下偿清了借款,但心理承受了重大压力,影响学业;有21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就业遭受影响;有的因为高额债务而休学、退学;个别学生因此抑郁,失去生活希望。部分受害学生和家长不堪其扰,向南京市鼓楼区公安机关报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了解到公安机关已受理一起针对在校大学生的“套路贷”刑事案件,民事检察部门敏锐察觉到其中可能存在侵害大学生民事权益的情况,随即介入调查,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取证。经调查发现,薛某等人在江宁区法院共提起48起针对学生的民间借贷诉讼。对此,经向南京市检察院请示,鼓楼区检察院将线索移交至江宁区检察院依职权受理,南京市检察院和江宁区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办理该案,鼓楼区检察院协助调查。

  联合办案组调阅了薛某等人的系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卷宗,并调取了薛某等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据此查明薛某等人在诉讼中据以主张债权的主要证据即借条、收条等证据,所载明的借款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严重不符,这些主要证据均系薛某等人为实现非法利益而恶意制造。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薛某等人因实施“套路贷”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所涉刑事案件事实与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事实或相同或相关联,原审应当裁定驳回薛某等人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且,薛某等人向不特定多数人发放贷款并以此营利,具有“职业放贷人”特征,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强制性规定,案涉借款合同应属无效。鉴于检察机关对于该48件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所认定的事实和再审理由存在共同点及一致性,江宁区检察院就上述案件以类案监督形式向江宁区法院制发一份再审检察建议。

  江宁区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对上述48件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启动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调解书,驳回起诉。其后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发现原审裁判文书被法院撤销后,仍有19名大学生因法院执行原审裁判文书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江宁区检察院再次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纠正,江宁区法院采纳检察建议依法将该19名大学生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薛某因构成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毛某、冯某因构成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南京市两级检察机关积极对接各高校,设立检察官联络热线,共同研判学校在管理中发现的不良贷款线索,力争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处置。同时,检察机关积极联合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司法社工、社会组织人员代表等,组织百人志愿团队分赴南京林业大学、河海大学等8所高校,开展主题为“法治进校园、防范套路贷”的系列法治讲座、沙龙研讨、法律咨询等活动,通过进校园普法活动提升高校师生的防骗防诈意识。

  【典型意义】

  第一,预防和救济并重,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学生学有所成。在校大学生往往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较差、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不法分子多是利用这些特征,以欺骗、胁迫等手段误导学生签下与实际借贷金额不符的款项交付凭证,进而采取威胁、骚扰、诉讼等多种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此种行为严重影响受害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套路贷”刑事犯罪、纠正错误民事裁判的同时,应注重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宣传,提高师生对“套路贷”的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引导学生抵制超前消费、过度消费,坚决拒绝违规贷款消费,铲除“套路贷”向校园蔓延滋生的土壤。

  第二,并案审查类案监督,全面把握“套路贷”案件虚假诉讼特征。“套路贷”虚假诉讼往往呈现系列案特点,检察机关将相同或者关联出借人的系列“串案”一并审查,有利于全面分析“套路贷”职业放贷人的身份和虚假诉讼的本质,进而分析对所涉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的必要性。本案中,48件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由于法律关系和事实存在共同点,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和再审理由一致,以类案形式就48个案件制发一份再审检察建议,既节约了司法成本,更提升了监督质效。

  第三,及时启动民事诉讼监督,注重民事权利保护优先。民法典确立了民事权利保护优先的原则。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虚假诉讼行为与刑法意义上的虚假诉讼罪,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因此,刑事案件正在审查尚未得出构成虚假诉讼罪结论的,并不必然影响对该行为的民事评价。只要查明的证据足以证明原民事判决中存在因当事人进行虚假陈述、提交虚假证据而造成法院错误裁判,且客观上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及时纠正错误判决,提升民事权利保护质效。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