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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41人诉辽宁省某市人民政府履行会议纪要职责检察监督案
2021-11-11 17:15:00  来源:检察日报

  【基本案情】

  王某等41名申请人系某小区居民,与某单位因新建建筑影响采光权产生纠纷。2011年8月19日,某市人民政府为解决纠纷作出《关于解决某单位干部住宅挡光信访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对受挡光影响的三栋楼141户房屋进行回购作为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同时为某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该建筑建设完成。但有关部门对案涉房屋一直未予回购。2014年4月26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解决某小区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由于某单位住宅不属于公益项目,市政府决定取消对某小区被遮挡住宅回购的决定。

  2014年5月11日,王某等46名申请人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市人民政府履行《会议纪要》规定的回购职责。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会议纪要》违法。王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责令某市人民政府履行房屋回购的义务或依法对被遮光房屋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该判决未能执行。王某等41人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要求某市人民政府履行回购义务。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案涉《会议纪要》是某市人民政府为解决居民房屋遮光问题作出的行政允诺,构成某市政府的法定职责,法院依据诚信原则判决政府履行回购义务或对被遮光房屋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并无不当。因判决未能得到执行,案涉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历经多年未能解决,群体性信访风险较大。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组成由检察长包案、分管副检察长负责,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共同参与的化解专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长先后7次与市、区政府开展磋商,推动某市政府成立了由主管副市长负责的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本案。最终促使争议双方同意以补偿方式解决争议。

  为彻底解决案涉小区的矛盾纠纷,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应当考虑小区全部采光权受影响户的补偿,一揽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方案,得到行政机关的采纳。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行政机关聘请专业机构对案涉小区10栋楼,755户进行了测量,最终确认并形成补偿方案:1.对实测挡光的128户,按7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包括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等;2.对采光权受影响的627户,采取小区整体升级改造的隐性补偿方式,包括房屋本体、配套设施、环境整治、服务设施等。2021年4月30日,某市人民政府书面函复检察机关,补偿资金已拨付到位,补偿工作正在进行中。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长达10年的争议得到整体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诚信政府建设是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更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行政允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基于诚信政府建设要求,着眼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针对困扰群众多年的房屋采光难题,由省检察院检察长包案化解,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并统筹考虑未提起诉讼但采光权受影响的住房户利益,推动行政机关一揽子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