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民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基层检察工作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由我院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两房建设标准问题
检察机关的基础设施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托,地方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建设是地方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140号,以下简称《标准》),认真抓好基础设施建设,显著改善了办案、办公和教育培训条件。近年来,随着检察业务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实施,检察机关新增业务和办案量大量增加,现行“两房”建设标准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执法办案工作的需要。如检察服务大厅、案管中心、涉案财物保管室和远程视频接访室等专业技术用房在现行“两房”建设标准中没有体现,导致此类项目无法立项实施。对此,高检院2015年12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检务保障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突出保障基层基础建设需要,加大对基层检察院尤其是中西部和贫困地区基层检察院的政策支持和保障力度,把物力、财力更多地投入到基层,强化劲往基层使、钱往基层用的体制机制。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保障机制,充分保障基层检察院‘两房’建设特别是检察服务大厅、案管中心、涉案财物保管室和远程视频接访室等专业技术用房建设。”并明确要求:“高检院要与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修订‘两房’建设标准。”为落实高检院党组要求,我们已将适时修订“两房”建设标准,制定实施“两房”设计规范的有关内容纳入“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财政部沟通,取得政策支持,推动“两房”建设新发展。
二、关于发放基层工作津贴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检察官工资待遇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按照现行制度,检察官在执行与其他公务员相同的工资制度和政策基础上,执行检察官检察津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和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等3项特殊津贴补贴,工资水平高于其他公务员。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检察官执行与其他公务员相同的工资制度,没有体现检察官的职业特点。对此,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人社部与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了《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明确提出建立与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相衔接、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适当提高检察官工资水平,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进入检察官队伍,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同时,为体现对基层的倾斜,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人社部已出台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符合条件的检察官均能享受。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相关工作,尽快落实《试点方案》。积极呼吁人社部等主管部门在检察官工资制度设计中加大对基层低职务层次检察官的工资政策支持力度,认真研究基层工作津贴制度,并要求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级检察院在绩效考核奖金分配中向基层一线倾斜。
三、关于干警挂职锻炼问题
高检院历来高度重视检察干警的挂职锻炼,专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暂行办法》,促进和规范机关干部挂职锻炼,并且每年都根据需要在全国范围选派一定数量的干警到高检院挂职锻炼。各地方检察机关也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检察人员挂职锻炼的相关规定。2011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选派40岁以下检察官到党政机关、检察系统以及其他部门挂职锻炼和岗位实践的人数分别为1833名、3692名和1181名。同时,针对西部和贫困地区,积极推进教育扶才计划,认真落实双向培养锻炼帮扶,选派西部和贫困地区检察干警到高检院和中东部检察机关开展岗位实践锻炼,促进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化检察干警挂职锻炼工作,积极加强与公务员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加大选派干警到经济部门、社会管理部门锻炼力度,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检察人员挂职锻炼、交流任职机制,不断提高基层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办案能力,推动基层检察队伍建设的新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