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现行《检察官法》是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修正的。《检察官法》的制定与修改,对于加强检察官管理,提高检察官素质,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正如您指出的,随着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现行《检察官法》的有些内容已不适应法制发展和检察工作需要,迫切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近年来,高检院积极推动《检察官法》的修改,设立检察官法修改小组,对修改检察官法进行专门的调研论证,并研拟了具体的修改意见。联系协调最高法院、全国人大内司委及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有关部门,及时沟通意见。按照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工作部署,我们在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职业化检察队伍,突出检察职业特点,加强检察职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2011年7月,高检院联合中组部印发《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试行)》,2013年3月又会签下发《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将检察官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中分离出来,按照检察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目前,我们正积极与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就实施检察官职务序列的具体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努力将这一政策真正贯彻好、落实好、实施好。我们还将逐步研究制定各类检察人员的管理办法以及不同类别人员之间的交流条件和程序,探索实施对检察机关各类人员分类录用、分类遴选、分类培训、分类考核等管理方式,使各类人才各归其类,人尽其才,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在突出检察职业特点方面,目前,我们在研究制定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检察官任职人选,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检察官以及检察官逐级遴选等改革(建议)方案,针对不同类别的任职人选,根据检察院的等级及不同岗位部门,分别设置不同的资格条件,强调和突出检察官的专业化。同时,对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工作程序等作出专门的设置和规定,争取从检察官选任的程序上保障检察官的质量和专业化水平。还将研究起草规范主任检察官司法办案职责的文件,厘清主任检察官职责职权,真正实现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在检察职业保障方面,经过多方努力,逐步建立了因公牺牲检察官特殊补助金、慰问金制度,落实了检察官检察津贴,调整了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标准,出台了检察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加班补贴政策,提出了解决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意见等,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得到进一步加强。
目前,《检察官法》的修改已纳入本届人大常委会调整后的立法规划。您的建议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吸纳和固化改革中取得的成果,对《检察官法》修改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同时,在修法过程中认真听取代表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加快推进《检察官法》的修改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