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议制定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法获回应
2018-05-14 16:46:00  来源:检察日报

  刘白驹(第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编辑手记:

  2008年3月,刘白驹向全国政协会议提出《关于修订刑法,将“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的提案》,他也因此被媒体称作最早将废除嫖宿幼女罪建议带到全国两会的人。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视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在担任第十届、第十一届和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的15年里,我递交了40多项提案,其中有十余项与性犯罪防治立法的建构和完善有关,一些意见被立法吸收或者与立法“不谋而合”。

  在2005年的全国两会上,我提交了《关于修改刑法将同性性侵犯行为列为犯罪的提案》。成年男性强制与其他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严重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有比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是,1997年刑法没有将这种行为列为犯罪。为弥补刑法的空白,我的提案提出两种可供选择的立法修正方案:方案一,修改刑法“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条款,取消两罪被害人性别限定,将强制发生同性性关系归入“强奸罪”;后者罪名改为“强制猥亵罪”,将其他强制猥亵同性的行为归入其中。方案二,仅修改“强制猥亵妇女罪”条款,取消该罪被害人性别限定,罪名改为“强制猥亵罪”,将强制发生同性性关系和其他强制猥亵同性的行为归入其中。

  比较而言,方案一更符合世界刑法发展趋势,也是未来我国刑法强奸罪条款改革的方向。而我之所以还提出方案二,是因为此方案有清末和民国时期刑法的先例,可能让立法机关和社会更容易接受,也不会引起对刑法相关条文的更大调整。如我所建议或者预料的,后来国家立法机关采取了方案二。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对第337条第1款作出修正,“强制猥亵妇女罪”修改为“强制猥亵罪”,取消了被害人性别限定。

  在研究奸淫幼女犯罪规定的过程中,我发现一些根据1997年刑法判定为“嫖宿幼女罪”的案件,实际上构成强奸罪(奸淫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1997年刑法改变1979年刑法和1991年《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于“嫖宿幼女”以强奸罪论处的原则,单独设立“嫖宿幼女罪”,在法理上不够严谨,社会效果不是很好。我的意见最初见于2005年的一篇评论中,针对的是发生在四川某地的一个“嫖宿幼女”案件。2006年,我将这一观点纳入《性犯罪:精神病理与控制》一书。2008年,有感于贵州发生赵某等人强迫、组织20多名中小学女生“卖淫”的恶劣事件,我将上述意见加以整理,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交了《关于修订刑法,将“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的提案》。这个提案,中国政协网当时予以全文刊载。随着2009年发生的贵州“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的审理和讨论,这份提案受到广泛关注。

  之后几年,又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类似的议案、提案。社会上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多年不绝。刑法学界也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讨论。最终,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

  2017年的《关于制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法〉的提案》,是我履行政协委员职责的最后一个提案。性侵害犯罪主要是指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等。针对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满14岁儿童实施的性侵害,具有十分严重的危害性,不仅残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毁坏他们未来的生活,对他们的父母和家庭造成沉重打击,而且导致群众的恐慌情绪,降低社会安全感和治安满意度,引发对有关法律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强烈意见。

  我国现行法律有关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侧重于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前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害人的矫正和刑满释放后的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薄弱、空白之处。我提出制定专门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法》,整合已有散见之规定,同时创新防治机制。

  我在提案中建议: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当事人和解(被害人谅解)程序。被判处监禁刑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一般不得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确因患严重疾病而保外就医的,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进行电子跟踪,同时可以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接触特定的人。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登记报告和社区通告制度。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并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终身禁止从事可能与未成年人频繁接触的职业。对有性心理障碍或其他精神障碍的被判处监禁刑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应在服刑期间实行治疗和矫正。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有严重精神障碍,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未予以“强制医疗”的;或者有性心理障碍或其他精神障碍,负刑事责任,在刑满后释放的,应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根据精神卫生法送往医疗机构诊断,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

  对此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给我的答复中指出,经公检法司等部门共同研究,虽然有不同意见,但总体认为,可在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研究论证。我期待在不久的将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法》得以制定施行。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