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检察院近日结合工作实际,在青岛市检察系统率先出台《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办法》,对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责任分工、程序、答复内容和时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系胶州市检察院“标准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深化全院标准化建设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依据该《办法》,检察机关对人大和政协机关交办、转办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检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交办转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承办部门在研究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过程中,要求通过走访、调研和座谈协商等方式,充分听取代表和委员的意见。对重点办理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可以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