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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切口”立法让地方立法条款“少而精”
2021-10-25 14:55:00  来源:检察日报

  我在调研中发现,地方立法实践过程中,普遍追求“大而全”,存在着地方特色不明、实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2018年9月,栗战书委员长在全国地方立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地方立法可以聚焦所要解决的问题,确定一些小的题目进行专门立法。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地方立法要有地方特色,能用三五条解决问题就不要搞“鸿篇巨制”,关键是吃透党中央精神,从地方实际出发,解决突出问题。

  “小切口”立法的优势

  在我看来,有别于“大而全”的宏观性立法,“小切口”立法有自己的优势或价值。

  第一,聚焦问题,针对性、操作性强。将有限的立法资源集中在解决关键矛盾上来,仅针对某一领域的事项进行立法,条文短小精悍,可执行性高,便于群众了解和掌握,能切实有效解决问题和矛盾。第二,突显地方特色。切入点小,聚焦地方实际问题,更易与当地的特色特点契合。第三,节约立法资源。广泛汇聚民声,科学充分地展开论证,切中问题要害,避免显示性、口号性条款,避免照搬照抄、重复雷同的条文,让执法者、守法者能快速找到自己所需要的能真正解决问题的“干货”。

  “小切口”立法,是新时代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的新要求,符合党和国家、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有效管用的新期待,是地方立法精细化的最典型实践,应当成为今后地方立法非常重要的探索方向。但不容乐观的是,“小切口”立法有很多难题待解。

  其一,立法的惯性或模式很难改变。很多人总认为,法应该是“高大上”的,是很威严、很神圣的东西,如果变“小”、变“少”,如果缺少了铺垫、烘托、衔接,似乎就不像法。

  其二,有些立法者能力或素质不高。这些立法者习惯学习、模仿甚至照搬照抄,只要有上位法依据,有其他地方的法规参考,心中就有底,就好立,这也是各地立法千篇一律、越来越保守的原因。对立法风险的担忧,对立法责任的害怕,对自己能力素质的不自信,导致只有照着前人的路走了。

  其三,决策者的理念与要求影响大。实践中,如果决策者没有“小切口”的要求,即便立法者有很高的素质和能力,想以“小切口”立出几条“干货”,有可能被认为工作“不负责任”。所以,起草者怕得不到支持,怕“挂一漏万”,怕对关键核心问题把握不准,不得不带点“高帽”,“想方设法”多搞出几条。

  何谓小?

  一是题目小。题目是法规的切入点,是法规的议题重点或适用边界。题目小,就是法规题目的口子开得小,适用范围小、调整对象少、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直面群众呼声高的、亟待解决的、有相对成熟解决方案的问题,将问题的关键节点和突出矛盾作为突破口,集中解决问题。如《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突出对古茶树资源保护的重点、难点,明确古茶树资源保护的执法主体和各部门的职责,促进了古茶树资源持续利用,具有鲜明的针对性。

  二是内容细。要坚持“有几条,立几条”“管用几条,就制定几条”的原则,找准立法需求,聚焦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把重点放在法规内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上,使“所立之法”与“所需之法”完全契合,做到有的放矢,务实管用。如《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赋予村组、村民充分的自主权,结合德宏州地处边境、与缅甸山水相连的客观实际,对开展中缅边境乡村清洁共建共管的协作事项作了明确,很有地方特色,也非常管用。

  三是结构精。结构是立法的形式特征。“小切口”立法,法规内容体量较小,条文追求精准管用。地方法规,在体例上不追求“大而全”的完备体例结构,也不照搬照抄上位法的章、节、条、款、项、目的篇章形式,提倡性、号召性、宣示性条款尽量不写,原则性、宏观性的规定尽量避免,“有关”“及时”“加强”等不确定性的语言尽量不用,大幅度减少“穿靴戴帽”条款、“重复上位法”条款、“衔接”条款等非核心条款,在补充细化上位法的内容时真正做到“查漏补缺”。如《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不分章节,只25条,简洁明了。

  怎么切?

  法律不是简单枯燥的条文堆积,条文的背后凝集着立法者的学识、经验、智慧和努力。

  推动地方“小切口”立法。首先要靶向集中,群众以问题为导向,精准突出地方特色。对于党委重视、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问题,充分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有所回应。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进程,主动谋划、前瞻规范,而不是事后总结或被动回应。要聚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围绕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科学设计相应的条文,提出各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其次,必须把重心放在解决问题上,要使法规条款具有操作性、适用性、管用性。如果条款全是些口号性的倡导、激励、鼓励,或者抽象性、原则性的跟随或表态,地方立法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和价值。如果具体问题得不到实质性解决,那法规就成了摆设。

  再次,要有更高的视野,“吃透”上位法,读懂地方实际,做到“拾遗补缺”,要在更繁的体例、更杂的逻辑下,直面核心关键,化繁入简,让所立之法真正做到有效管用。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