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445号、B168号提案的答复
2017-12-18 14:31:00  来源:

  江利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监督机制的提案》收悉。您的提案由我院会同公安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央政法委推动高检院出台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2015年修订版),明确要求“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为推动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深化,积累成功经验,高检院确定山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试点省份,于2015年5月至11月开展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通过探索建立公安派出所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执法理念有了一定转变,并逐渐趋向统一。进一步拓宽了检察机关获取监督案件线索渠道,将监督的触角直接延伸到公安派出所,延伸到案件受理的源头,实现了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并举,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同步的效果,监督更具有实效性。通过提前介入、联席会议、定期抽查、问题通报等方式,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工作合力显著增强。各试点院在摸清底数、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立足侦查监督职能,在开展基层法律监督和司法服务等方面,建立健全科学的工作机制。

  试点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首先,信息共享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从目前监督试点情况看,主要靠接受信访举报、到派出所现场巡查、审查备案材料、召开联席会议等传统方式发现案件线索,大部分地方还未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信息通报制度。其次,监督定位有待进一步明确。一些地方出现公安机关、派出所过于依赖检察机关的情况,不仅加重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也造成各自职能定位错乱,不利于树立侦查人员的办案责任意识。最后,监督协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从内部看,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存在着职权交叉、重叠之处,职责划分不清晰,部分地区尚未形成全面科学的内部协作机制;从外部看,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需要公安机关的支持与配合,虽然有部分省份公安和检察机关会签了规范性文件,为规范开展试点工作提供了依据,仍然有许多地方未联合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省级院也无制度性规定,影响了监督工作的长期、健康、有序发展。公安部认为,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监督工作创新,确有必要,但应充分体现宪法、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检察机关重点对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特别是提前介入派出所办案工作,可能会造成侦查与监督工作界限不清,责任不明,既可能影响正常侦查工作,也不利于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同时,公安派出所数量庞大、分布广泛,检察机关开展派出所侦查监督也需要充分考虑自身人员数量、硬件保障等客观因素,防止监督力量分散,监督流于形式,浪费检察机关有限的司法资源。

  针对以上问题,下一步,我们将扩大试点范围,延长试点时间,继续深入推进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通过延长试点工作做进一步调研论证,设定科学合理的试点评价指标和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确保试点成效。广泛听取基层检察、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意见,进一步增强改革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实效性,条件成熟时,争取会同公安部共同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关于构建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问题,目前中央政法委正在牵头开展“政法机关跨部门网上办案”系统建设项目的试点工作,该系统是一个全面的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我们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建议将构建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纳入其中一并考虑。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6年9月21日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