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建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立法授权检察机关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法律监督”的提案》收悉。您的提案由我院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强化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强制措施进行监督,既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又为受到违法行政强制措施侵害的当事人提供便捷司法救济途径。目前,全国已有30多个地市、区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要求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开展法律监督。从各地实践情况来看,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能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取得良好效果。
按照中央司法改革的部署和要求,高检院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试点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明确对包括违法行政强制措施在内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目标和原则、监督范围与管辖、监督方式、监督程序、方案实施和工作要求。该《试点意见》拟报中央批准后实施。
检察机关对违法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监督虽有一定的法理和法律依据,但缺乏明确直接的法律支撑。鉴于此项改革涉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定位,涉及检察权与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关系,按照中央提出的“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应对“检察机关对违法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法律监督”进行立法,或者取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的法律授权。检察机关正在加强对侵害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监督改革的理论研究,并推动相关立法。同时,我们将按照中央司法改革的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研究论证,认真总结各地探索和试点经验,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也表示,全国人大内司委将在牵头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过程中,对您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进一步优化人民检察院的职权配置。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