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制度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为此,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在不断地进行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证据规范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系统化程度不高,难以充分发挥对证据审查的指引作用。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蒋永良从现实基础和实践探索两方面详细阐述了创制刑事证据审查指引的可行性。他特别提到,江苏省检察院以往出台的《刑事案件审查指引》,对常见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方法作出了颇具“可操作性”的指引。近期江苏省检察院还将进一步通过出台《刑事案件证据审查规则》,完善建立刑事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标准的“江苏模板”。他认为,将来创制刑事证据审查指引宜由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制定,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要针对不同类型(罪名)制定差别化指引。为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新要求,蒋永良主张探索构建可数据化的证据标准。通过研发刑事办案智能辅助系统,将基本证据要求嵌入大数据司法办案辅助系统,实现对证据合法性的自动识别比对,对矛盾点和瑕疵证据自动预警和提醒,助推办案人员证据审查能力的提升。
“刑事诉讼价值观在发生变化,强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并重,凸显了刑事证据法转型发展的必要性。”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认为,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工作就是要调整诉讼结构,增强刑事诉讼结构平衡性,推进全面完善证据收集运用审查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证据法的客观化、科学化、精密化、证据分析判断理性化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认为,要把握证据标准指引的阶段性,按照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不同职能定位和认知条件分阶段制定;要把握证据标准指引的递进性和制约性;要把握证据标准指引的差异性,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实行差异化标准,实现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
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在总结时表示,通过研讨进一步强化了对证据的认识。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工作都是围绕证据这个核心而展开的。犯罪行为发生后,侦查机关的工作重心是查找证据,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是审查证据,律师的工作重心是质疑证据,审判机关的工作重心是认定和判断证据。任何环节对证据的忽视、轻视和漠视,都可能导致错案。在任何阶段,都不能放松对整个证据标准的工作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所收集和审查的证据都要经得起庭审的检验。希望侦查机关能够高度重视和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侦查工作的深刻影响;期待律师积极参与,以保障刑事诉讼能够有效运转;希望审判机关能够积极引领,推动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改革和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