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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03-12 09:07: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提要

  面对法律规定的空白,海安检察机关在全省首次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在该领域实现了司法实践的重要突破,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参考样本。

  案情故事

  2016年11月起,在海安市城东镇摆摊卖小笼包的史某为使包子更好看、更松软,在加工过程中违法添加含铝的香甜泡打粉,并在市场监管部门书面告知该行为违法后仍继续使用。2017年4月,市场监管部门对史某的摊点进行检查并现场抽取包子样品,检出包子中铝残留量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经查,史某包子销售得款共2000余元。

  2018年3月20日,海安市检察院以史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向当地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指控史某刑事犯罪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其在海安县级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包子销售价款的十倍赔偿金。4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4月24日,史某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

  监督亮点

  1.填补省内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金“空白”。围绕“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能否享有与消费者保护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能否提出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关键问题,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江苏省司法实践无先例的情况下,海安市检察院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论证,找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依据,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效弥补消费者个人维权的缺失,切实维护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在全省勇敢地迈出了司法探索的第一步,在该领域实现了司法实践的重要突破,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重要指引。

  2.由“个案办理”催生“类案监督”。海安市检察院成功办理了8件此类案件,推动南通检察机关开展“早餐安全”公益诉讼监督专项行动。该系列案件吸引浙江省三级院以及省内10余家检察院前来学习调研,为其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示范和引领。

  3.由“个案教育”升级为“普遍预防”。海安市检察院积极与消费者协会、法院沟通,凝聚保护公益共识,形成公益保护合力,与法院一起联系辖区内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到庭旁听,结合案件开展法制教育,真正实现了“起诉一起、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该案在食品安全领域探索运用惩罚性赔偿金,让侵权者付出更大的违法成本,对食品经营者起到了有力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彰显了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责任和担当。(办案单位:南通海安市检察院)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