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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何某某监护权检察监督案
2019-03-12 09:08: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提要

  运用检察建议等手段,推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事实孤儿”享受国家福利政策,实现未成年人检察精准保护。

  案情故事

  2018年2月9日,被告人何永圣因涉嫌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罪被泰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5月7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并羁押。5月8日,泰兴市人民检察院通过 “被羁押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情况”问卷调查,发现何永圣的妻子及父母均已去世,其子何某某(12岁)处于无人监护状态。泰兴市院经审查认为,何某某母亲死亡,父亲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何某某暂时失去生活依靠,可纳入“事实孤儿”保障范围。当日泰兴市检察院向泰兴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妥善安置何某某,将其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后泰兴市检察院联合法院、民政局、镇政府开展调查,并对何某某亲属开展走访,发现无人愿意监护何某某。5月下旬,民政局与村委会协商对接由村委会担任何某某的监护人,实行家庭寄养;民政局依法为何某某办理儿童福利证,每月给付1450元的孤儿养育金。

  监督亮点

  1.结合办案职能扩大监督线索来源。泰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在去年探索“事实孤儿”救助工作基础上,逐步扩大监督线索来源,将监督触角延伸到看守所在押人员,本案就是其中一起精准监督案例。

  2.运用检察建议推动落实监护保障。泰兴市检察院发现监督线索后,书面建议民政部门妥善安排何某某,配合有关部门为其选定监护人,提供每月1450元孤儿养育金。

  3.在全省首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泰兴市检察院牵头法院、民政局等9个部门,在全省首家会签出台《关于事实孤儿关爱和保护工作实施办法》,明确了“事实孤儿”范围,细化了相关部门的职责,从制度上完善“事实孤儿”认定、保障和救助

  典型意义

  事实孤儿,是指父母双方虽然没有依法认定死亡或失踪,但是事实上不能提供经济支持和照料的儿童。因为“事实孤儿”很难拿出宣告父(母)失踪或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基于手续不全和权责考虑,无法将事实上符合条件的孤儿登记在册。泰兴市检察院结合司法办案,敏锐发现“事实孤儿”监护存在漏洞,探索通过支持起诉、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督促、配合民政部门将“事实孤儿”纳入到国家保障中,目前已经帮助8名“事实孤儿”享受国家福利政策保障。

  该工作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完善基层社会治理具有重大意义。相关做法被《人民日报》、央视12套《道德与法》栏目专题报道,并获最高检微信公众号转发。(办案单位:泰州泰兴市检察院)

  编辑:许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