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唐某与闫某系母子关系,闫某为北京某医药公司销售业务员。2014年8月19日,河北省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食药监局)决定对闫某(已故)涉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一案立案调查,并决定扣押闫某所持的药品及相关物品。2014年12月16日,某市食药监局决定对闫某涉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撤案,但涉案药品及相关物品一直被扣押。
2015年7月7日,唐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某市食药监局对其子闫某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撤销扣押决定书并返还扣押物品。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某市食药监局自2014年12月16日继续扣押药品及相关物品的行为违法,责令将药品及相关物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某市食药监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唐某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唐某的起诉。唐某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法院再审裁定维持二审行政裁定。唐某不服再审裁定,向河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河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经审查认为该案再审行政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提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仅仅依据扣押决定书落款及送达日期为起算点计算当事人的起诉期限,从而认定唐某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属适用法律错误;某市食药监局对闫某涉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撤案后,继续扣押涉案药品及相关物品属程序违法,唐某针对该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定唐某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不当。2021年4月12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本案被扣押物品为药品,即便法院改判返还,药品也已过有效期,且不能解决申请人要求行政赔偿的实质诉求,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期间,持续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河北省、某市和某县级市三级人民检察院一体化办案,省人民检察院加强指导,市、县级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在调查核实基础上,组织多次案情分析讨论,全面掌握该起行政争议形成的背景及成因,寻找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突破口。在了解到某市食药监局因机构改革已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办案人员第一时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听取该局负责人意见,了解行政机关的思想顾虑和面临的现实困难。考虑到唐某已89岁高龄,是上世纪50年代入党的老党员,为此案奔波7年,办案人员为纾解其负面情绪,多次到唐某家中与其谈心说案,设身处地站在唐某角度考虑,邀请唐某居住地办事处和信访局的工作人员一起,为其寻找案件的解决方案。经过数月的不懈努力,终于消除了双方的抵触情绪,促成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交流,矛盾分歧逐渐得到消弭,对赔偿方案基本达成一致。
2021年5月27日,河北省三级检察院组织召开行政争议化解公开听证会,在人民监督员、律师、办事处和信访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行政机关根据原被扣押药品及相关物品委托评估价格及赔偿标准,支付唐某60万元。唐某当场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撤回抗诉,终结审查。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积极开展“检察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三级检察院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形成化解行政争议合力;办案人员敢于担当,精准监督,成功化解争议,实现了案结事了政和,实现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