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174号建议的答复
2017-12-07 14:53:00  来源:

  赵长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监督作用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由我院会同环境保护部、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依法办理环境污染刑事犯罪问题

  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一是完善法律适用,明确定罪量刑标准,严格规范司法。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进一步完善,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降低了入罪门槛。2013年高检院和高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决了对环境污染犯罪法律适用不明确、犯罪行为定性不清晰,以及地方环保部门与司法机关难以准确及时判断环境事件性质等突出问题。二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着力解决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问题。2015年3月,高检院部署开展了为期二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目前已建议环境监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1852件2334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2040件2456人。三是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不断加大对严重污染水源、大气、土壤等犯罪的打击力度。2015年共批准逮捕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嫌疑人8365人,起诉27101人。人民法院审理的污染环境犯罪刑事案件数量和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数呈直线上升的趋势。2015年全国法院受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18812件,审结18672件,形成了严厉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的高压态势,有效发挥了刑罚的震慑作用。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相关犯罪,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为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二、关于严惩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问题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一直十分重视查办和预防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工作,采取切实措施,持续加大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形成强大震慑。2013年1月,高法院、高检院制定并实施《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包括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的犯罪构成和量刑标准等作出了严格规定。以开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专项活动为抓手,重点查办生态功能区建设、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环境污染防治等环节不作为、乱作为的职务犯罪案件。2013年1月,高检院部署开展了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把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作为工作重点。三年来,共查办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案件4817件6235人。河北、辽宁、河南、广东等地还集中开展了查办破坏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专项活动,取得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环境保护部转发高检院《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工作方案》,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自身建设,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细化权力清单,明确监管职责,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严防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充当“保护伞”等职务犯罪问题的发生。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严肃查办和预防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工作。一方面要突出办案重点,我们查办案件的重点和您建议中提出的四个方面查办重点高度契合。我们将以重点突破带动全面工作,不断加大司法办案工作力度,确保每一起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都得到严肃查处。另一方面,要注重惩防结合,在查办案件的同时,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对于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机制、体制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发案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共同研究治理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对策,促使有关部门强化监管意识和制度建设。

  三、关于创新监督形式,探索开展环境公益诉讼问题

  在加大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作为监督重点,开展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十三个试点省份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重点,共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233件,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履行诉前程序689件,其中,民事诉前程序案件51件、行政诉前程序案件638件。民事诉前程序案件中, 相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有9件。行政诉前程序案件中,相关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的有401件,占62.9%。各地共上报高检院审批案件39件,经高检院批复同意后,已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16件,其中民事7件、行政8件、行政附带民事1件。高检院及时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推进会,对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各试点法院也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试点改革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及时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加快审判节奏,注重诉讼沟通,实现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利益的最大化。环境保护部也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并要求地方环保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针对环境公益诉讼鉴定难、鉴定贵的问题,2016年1月,高检院、高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单独或会同司法机关先后制定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两批共29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鉴定方法》(第II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办法》、《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健全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机制。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监督作用,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坚持优先督促符合法律规定的环境公益组织提起诉讼,并通过支持起诉等方式给予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等帮助。积极推进公益诉讼试点,做好试点工作的总结评估,统筹提出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立法建议,不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完善,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

  四、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

  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在司法办案中注重加强与环境保护、审计、纪检监察、公安和法院等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行政执法、纪检监察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渠道,有效形成办案合力,健全追责机制。高检院已先后走访了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建立了互通情况、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共同调研等多种形式的沟通协调机制。对建立和完善相关领域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长效机制达成了共识。环境保护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环保部门通过主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开展统一行动,集中解决了一大批严重污染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目前,高检院正在与环境保护部、公安部、高法院联合起草《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积极推动《工作办法》尽快出台,同时探索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法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机制,尤其是在证据的采集与固定、案件的协调与和解、判决的监督与执行等方面做好衔接配合,推进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6年9月23日

  编辑:陈夕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