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735号建议的答复
2017-12-22 15:04:00  来源: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735号建议的答复

  唐祖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越级上访老户应对工作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从2013年开始,按照中央关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部署,高检院着力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2014年1月,高检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对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提出了总体要求和路径指引。2014年11月,为解决涉法涉诉信访入口、办理、出口等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高检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处理办法》)、《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以下简称《终结办法》)三个配套实施办法。这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文件对实行诉访分离、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规范案件终结、依法处理违法上访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准确掌握和评估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文件实施情况和效果,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深入开展,今年上半年,高检院部署开展了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文件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工作。

  一、关于实行诉访分离问题。《实施办法》对诉类事项和访类事项的认定标准、检察机关的受理范围和受理条件、受理导入途径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受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要件之一是本院具有管辖权。对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检察院管辖的(如越级上访),不予受理,告知控告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反映;或者将控告申诉材料转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并告知控告申诉人,同时做好解释说明和引导疏导工作。

  为减少越级进京上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接访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不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与案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检察院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进行联合接访。

  二、关于严格信访问题终结机制。为解决无限控告申诉的问题,《终结办法》对依法终结的含义、适用范围、终结标准和程序、终结效力和退出机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案件依法终结是指控告申诉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生效处理决定,其救济权利已经充分行使、放弃行使或者已经丧失,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律按政策公正处理,仍反复控告申诉,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终结决定,不再启动复查程序。中央政法委《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意见》提出了法律问题解决到位、执法责任追究到位、解释疏导教育到位、司法救助到位的“四到位”终结标准,体现了切实维护群众权益、慎用终结手段的工作导向。为使“四到位”终结标准更有可操作性,结合检察机关近年来开展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工作实际,《终结办法》从审查(复查)程序、实体处理、错误纠正、瑕疵补正、责任追究、教育疏导和司法救助等方面对“四到位”终结标准进行了细化、具体化,完善了终结退出机制。《终结办法》规定,对已经终结的控告申诉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控告申诉,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不再启动复查程序,上级检察院也不再进行交办和通报。

  三、关于规范越级上访应对机制问题。当前,在劝返越级上访人工作中,执法不规范、不文明情况较为突出,既存在简单的花钱买平安的问题,也存在接访工作人员简单粗暴、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甚至发生严重伤害和死亡等案件。您建议,对坚持无理要求、过高要求的越级上访问题,坚持“三不”:不管食宿、不管往来费用、不答应无理要求。这一建议很有针对性,对于确保劝返工作依法文明、安全有序进行有重要参考价值,我们将建议中央信访联席会议、中央政法委认真研究,规范越级上访应对机制。

  四、关于明确依法打击规定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要求坚持依法解决实际问题与依法处理违法行为两手抓,推动建立健全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的协调机制。公安部于2013年7月19日印发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形和认定标准、处置方式,要求坚持法治原则,强化证据意识,明确管辖责任,根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情节,分别处置,依法打击。

  检察机关在信访工作中,对于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情形,依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对违法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对于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继续或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以及对于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按照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您在建议中指出了当前处理越级上访、越级进京上访的常规方式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危害,既接地气,又全面深刻。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和指导性,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深入开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5年8月7日

  编辑:许洪峰